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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咨询下列问题并得到答复:
留言时间:2022-01-05 问题内容:请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2022年3月开始执行后,收购的再生资源当期未取得发票,但后期取得发票的,怎么申报即征即退税款?
答复时间:2022-01-11 12366北京中心答复:您好,建议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确认。您可以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联系方式。
在我们的解读文章《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新政,需特别注意的发票要点,及一个重大的bug》中,我们给出了类似的建议: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或许还会出台相关的征收管理文件,或者企业应提前和主管税务局对新的即征即退文件下如何办理和计算即征即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试算,以免2022年3月开始实际申报即征即退税款时,征纳双方理解不同,给企业造成损失。
同时,在我们另一篇解读文章中《当期无票暂估入账不应影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计算》给出了我们对此问题如何计算和解决的思路:计算公式中“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包括前期及当期“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能确定无法取得的情况下就应代入即征即退当期的公式中。
我们估计应该不会再出台征收管理文件来解决实际中复杂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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