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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的规定:”纳税人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发票或凭证等,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本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和基调。
落到现实中,企业采购、销售及取得发票的情况较为复杂,40号的公式也不可能对所有的情况精确计算。
40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综合考虑后,对之前我们的文章《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新政,需特别注意的发票要点,及一个重大的bug》中给出的公式理解进行修订: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一般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栏次金额,当期是指销售收入的税款所属期。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上述税款所属期内实际发生的再生资源全部采购成本,不管是否取得发票,不考虑取得发票的进项是否在当期抵扣。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上述税款所属期内及之前时期发生的再生资源未取得发票的采购成本。
仔细看公式,会发现公式中“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并没有要求是当期,或许应该理解为,前期及当期“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能确定的情况下就应代入当期的公式中。
举例:2022年1月份当期销售收入400万,1月当期采购成本300万,其中明确不能取得发票的有100万: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400×(100÷300)。
2022年2月份当期销售收入400万,2月当期采购成本300万,其中100万当期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当期采购全部视为取得发票。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400×(0÷300)。(这里套用公式无意义,方便理解而已)
2022年3月份当期销售收入400万,3月当期采购成本300万全部已经取得了发票,2月份的100万暂估中有50万确定不能取得,剩下50万3月依旧未取得发票继续暂估。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400×(50÷300)。
2022年4月份当期销售收入400万,4月当期采购成本300万中有250万取得了发票,50万明确不能取得发票,2月份的剩下的暂估50万确定不能取得发票。
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400×(100÷300)。
执行税收政策都希望确定性,否则将导致混乱和人为的随意调剂。按上述理解企业将存在很大的调节调剂空间,比如怎么确定应取得而取得,企业方一直说会取得但就是不取得,或企业在有利于自己的时候将未取得金额带入公式减少不能即征即退的损失等情况,都是不可控、不确定的问题。
实际中,采购入库和取得发票的时间会存在很大的时间差,正常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全部做到货票同行,比如当月货到次月结算付款开票,如果存在质量等争议、拖欠货款、双方诉讼等情况,何时能取得发票更是个未知数。
或许有人会说按纳税义务时间取得发票是企业必须做到的,企业做不到是企业的问题,但是要考虑当月货到次月结算开票可能本就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或者当月销售方已经按要求开具了发票但就是不交给采购方。
如果强制要求当期采购成本中当期未取得发票即不给予即征即退,而不考虑在后期取得发票的情况,执行中相信会存在很大的争议,同时企业后期取得此笔发票将无法得到弥补,显然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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