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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税新政,需特别注意的发票要点,及一个重大的bug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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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发布,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购再生资源增加了必须从销售方取得发票或凭证的硬性要求,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收购的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40号公告的即征即退规定。


40号公告对发票要求与现行的各项规定一致,将地方规定的自开收购发票或凭证排除在外:

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访谈和解答,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2、只考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中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所对应的“综合利用的再生资源”,采购目录范围外的其他材料或资源等未取得发票的,不需要剔除收入来计算即征即退。

 

3、收购的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应理解为按无票的再生资源的耗用配比来反推收入,毕竟耗用再生资源品种多的情况下,各种资源未取得发票的情况不可能完全符合具体品种的配比,应按公式计算。


4、40号公告规定的计算公式:不得适用本公告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应按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定,一般就是《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栏次金额,当期是指销售收入的税款所属期。


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上述税款所属期的实际发生的再生资源全部采购成本,包括当期取得发票和未取得发票的采购成本,不考虑取得发票的进项实际抵扣时间。

 

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上述税款所属期的实际发生的再生资源未取得发票的采购成本。

 

现实中发票取得、原料入库、原料耗用、成品产出、成品销售等环节存在时间差。40号公告的计算公式适用在采购、生产、销售较为连续、均衡的情况,在不均衡的情况就会存在失真的问题。

 

比如1月大量采购资源囤货,全部不带票,当月有生产但无销售,2月采购量小但全部带票,2月也生产同时开始销售,以后的几个月都是如此,那么有销售的几个月当月全部销售收入均可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包括1月采购的未取得发票的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也得以即征即退。

 

5、已剔除的收入,对应的再生资源后期取得发票如何处理?


40号公告并未对此进行规定,我们不能理所当然的认为后期取得发票后通过公式计算,可以自然而然的即征即退补回来。

 

因为,很显然公式可以扣除未取得发票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却没有规定后期取得发票后可以再重新加上的公式,也就是说被扣除的收入后期是不能补回来的

 

这可能会出乎很多企业的意料,需要企业真正的重视这个问题,以及重视发票的依法依规及时取得。

 

现实中,因为结算等各方面原因,存在企业当月采购当月未取得发票暂估入账的情况,次月对暂估冲回,再对取得的发票重新入账,每个月如此平滑的进行。

 

严格的按公式,每一期的再生资源暂估采购部分对应的产品销售收入将不可以即征即退,而后期取得发票后又无法补回。


这或许是文件规定中的一个bug,但相信这个不是税务总局和文件的本意。

 

40号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或许还会出台相关的征收管理文件,或者企业应提前和主管税务局对新的即征即退文件下如何办理和计算即征即退进行充分的沟通和试算,以免2022年3月开始实际申报即征即退税款时,征纳双方理解不同,给企业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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