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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四、纳税人从事《目录》2.15“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项目、5.1“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5.2“污水处理劳务”项目,可适用本公告“三”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也可选择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选择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满足本公告“三”有关规定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七、本公告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
类别 | 序号 |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 退税比例 |
二、废渣、 废水(液)、 废气
| 2.15 | 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 | 再生水 | 1.产品原料 100%来自所列资源;2.产品应达到相关用途的再生水水质标准。 | 70% |
五 、资源综 合利用劳务 | 5.1 |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 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 求。 | 70% | |
5.2 | 污水处理劳务 |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 70% |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其中包括砷碱渣、含砷废渣处置劳务。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包括城镇污水、农村污水和工业废水)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的业务。其中,城镇污水是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农村污水主要是指农村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污水和生活杂排水。工业废水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废水和废液。
“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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