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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是现实存在的情况、情形(一)母对子有偿划转同样是分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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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我们在《对划转四种情形不一样的解析》、《从会计处理分析母子无偿划转是分立,计税基础没有消失,没有违背会计准则》、《资产无偿划转或许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分立”》等文章中,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和<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进行了分析,本文将进一步对分立给现存企业、情形(一)母划子获得100%股权支付以及其他内容进行分析。本文的内容修订了三篇文章的部分内容和看法。


1、公司法包括投资、增资、股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没有划转这种类型,我们分析划转实质就是分立。划转是支持资产重组的特殊产物,划转的情形多种多样,但适用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只能是40公告限定的四种情形。


2、《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公司分立可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存续分立,指一个公司分出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存续;另一种是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普遍看法认为国内法律不允许向现存公司进行分立操作。认为《财税[2009]59号》分立给现存企业,是不存在,是税法自说自话,据此开展讨论没有意义。应该说对分立的看法普遍受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的限制。


自1993发布,2018年最新修订至今,《公司法》对分立的规定就是一句话: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对分立没有定义和分类。而合并的定义和分类则明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分立给新设公司或现存公司,是法律上一直存在的现实,并与公司投资、公司资产转让等行为产生法律上的纷争。将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被称为“分立合并或合并分立”、“吸收分立”,相关内容可参看《彭冰:论公司分立行为的界定 《证券法苑》2013年第2期》。


我们认为工商规定中对新设公司的规定要求,并不能因此推出不允许资产分立给现存企业(不需要办理工商新设公司以及工商变更手续)的结论。


3、企业所得税对分立的定义的演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97号)》: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很显然,98年采用的是分立给新公司,2000年开始采用资产分离转让,2009年的定义延续了资产分离给现存或新设企业的定义,将营业修订为资产。我们认为这不是自说自话,正如我们在《从会计处理分析母子无偿划转是分立,计税基础没有消失,没有违背会计准则》中分析的一样,普遍对40公告有很多的错误认识,包括认为40号公告规定违背会计准则,强迫企业按税法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分立给现存企业,也不是税法自创,是法律案例中常见且富有争议的现实存在,也是企业重组中重要的经济行为和形式。


4、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包括我们在前面的文章分析以及普遍的看法中,认为情形(一)的划转是非货币性资产,与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也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总觉得情形(一)似乎应有更隐秘的路径,不然一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夹杂在三个无偿划转中间似乎有点不伦不类。


我们在开头就说了,划转实质就是分立,40号公告规定的四种划转情形实质都是分立,情形(二)(三)(四)或许可类比称为“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分立”,而情形(一)实质也是分立,结合59号公告对分立的定义,情形(一)是划出方母公司(被分立企业)将资产划转(分立)给划入方子公司(分立企业)获得子公司的股份,但没有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获得对价的是资产转让企业。分立(资产分离转让),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区别是,获得对价的是资产转让企业的股东。情形(一)的分立因为没有分配给母公司的股东,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无论是法律上还是税收上,是很难区分的。本文也不打算尝试去区分。


情形(一)真实的交易或税收路径是分立的情况下,分立的资产将包括负债,带负债的资产划转获得的100%股权支付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我们已经通过1、《对划转四种情形不一样的解析》、2、《从会计处理分析母子无偿划转是分立,计税基础没有消失,没有违背会计准则》、3、《资产无偿划转或许是“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分立”》及4、本文的内容,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和<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资产划转(有偿、无偿)的交易路径或税收路径进行了解析。


因为是有所想法就总结成文,后面的文章会对前面文章的内容和看法进行修订和补充,所以有些前后矛盾和凌乱,有矛盾皆以后面的文章为准。目前通过4篇文章对划转税收处理大的方面已总结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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