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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如何正确的书写合同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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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规定:(四)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已认缴但尚未出资的股权的转让在印花税的规定内,属于出资资格的转让,不属于应税的股权转让书据,不征收印花税。


与“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理解一样,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这个金额本身不包括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同时如果合同列明了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这个转让金额不需要加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


需要在合同中分开列示金额:


1、已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产权转移书据”股权转让的金额;(从印花税的角度必须单独列明)


2、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从印花税的角度非必须)


转让未实缴出资的合同不属于应税合同。已实缴出资和未实缴出资一起转让,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总价款(包括实缴加未实缴),再单独列明其中的未实缴出资部分对应的“出资资格”的转让金额,全额缴税。约定总价款,再列明已实缴出资的转让价款,对这部分价款按股权转让缴纳印花税,有没有单独列明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不影响计算印花税。


如:持有100%的股份,对应注册资本认缴份额1000万,已实缴为500万,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00%股权转让价为600万元,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本次股权转让完毕后,转让方不再承担对目标公司的任何出资义务,受让方履行标的股权中认缴但未实缴500万的出资义务,其中已实缴出资500万部分对应的转让价款为550万。


上述协议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列明的已实缴出资部分的转让价款550万。


其他内容参看《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的股权转让印花税怎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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