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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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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自贸组办发〔2021〕14号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自贸办和管理委员会,各联动创新区管委会∶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已经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解放思想、敢闯敢试、大胆创新,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部署,按照《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是指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自贸试验区建设和改革创新中,非因主观故意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形,经认定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其他依法履行自贸试验区管理服务职责的单位、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各管理机构要加强容错纠错工作的统筹落实,配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履行相关职责,逐步建立完善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和典型案例通报等制度体系。

 

第五条 容错纠错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新做法、新经验和新制度,把自贸试验区建设成改革创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引擎、沿边社会管理样板,宽容其在探索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

 

(二)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把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三)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加强自贸试验区法制保障,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规范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改革创新举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机制,完善失误错误风险预警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强化源头预防。

 

(四)坚持依纪依法、客观公正。强化从严治党和依法行政,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衡量标准,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自贸试验区建设实际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甄别,实现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第六条 容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符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精神,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

 

(二)改革创新。基于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要求,以及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和“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制度创新。

 

(三)勤勉尽责。对出现的偏差或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主观上没有故意。

 

(四)出于公心。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程序正当。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或者紧急情况临机处置且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程序。

 

(六)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或者失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条 符合上述容错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容错∶

 

(一)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任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作为国家制度创新成果推广或者省制度创新成果发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对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制度集成创新等探索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清晰,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为创一流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改革,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为推动自贸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金融开放、产业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因情况特殊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进行其他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且符合《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容错∶

 

(一)违法乱纪。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有规不依、有禁不止的。

 

(二)程序不当。为追求政绩或好大喜功,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程序,专断决策、越权决策、盲目决策、错误决策,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的。

 

(三)谋取私利。以改革创新之名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影响或阻碍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损害国家、集体或群众利益的。

 

(四)失职渎职。因消极不作为以及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以及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五)知错不改。对已发现的偏差、失误和错误坐视不管,对责任追究机关提出的纠错要求敷衍塞责,未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失误错误,消除负面影响,挽回损失的。

 

(六)后果严重。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重大责任事故,涉嫌或构成犯罪的。

 

(七)不符合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自贸试验区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在受到责任追究时,认为符合容错的情形和条件,可向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提出容错的书面申请。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容错程序。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在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和调查过程中,认为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主动启动容错程序。

 

(二)核实。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受理容错申请或者主动启动容错程序后,应当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当事单位和个人的申辩意见,对涉及面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可以邀请群众代表、服务对象、利害关系方或者第三方参与调查核实。责任追究机关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认定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向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征求意见或者进行听证。

 

(三)认定。围绕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等核心要求,综合考虑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经全面调查和集体研究后,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作出是否容错的书面认定。

 

(四)处理。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做出认定结论后,应当将书面认定意见及时反馈当事单位或者个人,并通报相关单位,引导自贸试验区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对经认定可以容错的,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免除责任、减轻责任或从轻处理的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机关或相关部门提出书面容错建议。容错核实、认定和处理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对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作出予以容错决定后,应区分不同情况,在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处理∶

 

(一)改革创新的政策举措出现偏差失误,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二)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没有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的,或者负面影响或损失较小的,免除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三)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地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减轻党纪、政务和组织责任。

 

(四)具体改革创新中的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但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但未能及时有效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从轻给予党纪、政务或组织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对予以容错从轻、减轻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纠错常态机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及时纠正偏差、失误和错误∶

 

(一)对政策措施制定或者具体工作中出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应坚持早发现早纠正,并建立完善主动监测和预警预防机制。

 

(二)对具体工作中的偏差或者失误,已经产生负面影响或者损失的,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有效消除负面影响,避免或减轻损失。

 

(三)在作出容错认定时,应当同时提出纠错要求,并针对性完善制度机制,避免类似偏差或者失误再次发生。对于追责机关作出容错决定时提出的纠错要求,应当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剖析原因、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确保彻底纠正错误。

 

(四)发现偏差、失误或错误后不主动纠正错误,容错后不积极有效地纠正错误,致使重复发生相同或类似失误错误的,应当依法依规给予处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的规定。本办法与自贸试验区各片区所在州市的容错纠错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更有利于认定为可以容错或处理更轻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商务厅制度创新处 时间:2021-12-09


一、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明确“要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鼓励一线干部大胆尝试、大胆试验、在可控基础上主动改革,积极创新”,根据《云南省容错纠错办法(试行)》,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营造“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工作风气,鼓励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积极担当作为、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促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


二、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主要包括十五条,具体框架及内容为。


(一)基本概念部分。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至五条分别明确了内涵界定、适用对象、责任分工、遵循原则等内容。


(二)具体规范部分。第六至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容错条件、容错情形、不予容错、容错程序、容错处理、结果运用、纠错机制等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等六项容错条件,落实改革试点任务等七项容错情形,违法乱纪等七项不予容错情形和启动等四个容错环节、免除等四项容错处理以及不受影响的结果运用、早发现早纠正等四项纠错机制等具体规定。


(三)适用说明部分。第十三至十五条分别明确了适用冲突、规范解释、生效日期等内容,包括从轻从旧适用原则,制发机关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解释以及公布之日生效施行等具体规定。


三、重点内容解读


《办法》遵循中央和省有关激励担当作为和容错纠错基本精神,针对云南自贸试验区挂牌建设以来存在的“不想改革、不敢试闯、不懂创新”以及改革创新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重点明确了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可容错情形以及不予容错情形等规定。


(一)遵循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确定容错纠错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鼓励改革创新的原则。鼓励改革创新不仅是容错纠错的根本出发点,而且是推动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不竭动力。坚持鼓励改革创新,就是要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全力支持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断在理念、服务方式与机制等方面实现自我革新,及时总结归纳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中的经验与教训,旗帜鲜明为改革者鼓劲、为实干者撑腰,不断开创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新境界。二是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自贸试验区的容错纠错始终围绕“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展开,辩证甄别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以及挽回损失等情况,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三是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的原则。防错、容错与纠错三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统一,在启动容错机制之时同时开展纠错与防错工作,对已经发现的失误错误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将已经产生的损失、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同时引导广大干部对错误的根源进行总结、查找与分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预防。四是坚持依纪依法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的界限,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同时,在事实认定、性质把握和审查处理方面严格把握,对适用容错的大胆容错,对不适用容错的不予容错,既不能冤枉任何改革实干者,又不能姑息任何顶风违纪者。


(二)遵循新时代“激励担当作为”,明确容错条件。一是遵纪守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是各级干部的行为底线,对于有明令禁止的行为不能予以容错。二是改革创新。自贸试验区的核心使命就是通过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围绕《总体方案》明确的改革试点任务,力争取得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彰显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试验田作用。三是勤勉尽责。从履职情况来看,制定的政策和具体工作中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并且不存在故意,也就是不存在明知制定的相关政策制度会导致负面影响或损失而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的心理状态。四是出于公心。从主观方面来看,出于公心是指推行改革是以国家的根本利益和自贸试验区为国家试制度为终极目标,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五是程序正当。从决策过程来看,应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规定的决策程序或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报告。六是知错就改。对已经发现的偏差、失误或错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防止或减轻了损失,消除了负面影响。如果只容错不纠错,容错便等于纵错。


(三)遵循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明确可容错情形。一是落实任务。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的改革试点任务,勇闯改革“无人区”,由于缺乏经验参照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出现了偏差、失误、错误,或者制定的政策制度没有实现当时的预期目标,可以容错。二是改革探索。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在相关改革创新探索过程当中,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三是优化服务。为了优化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专门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四是推动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五是客观变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六是重大应急。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七是其他改革创新。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进行的其他方面探索、试验、改革、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如符合容错条件则适用本《办法》。


(四)遵循“容错纠错并举”,明确不予容错情形。一是违法乱纪。容错纠错必须要以党纪国法为依据,对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存在有规不依、有禁不止情况的,则必须严格按照党纪国法的具体规定予以惩处。二是程序不当。容错纠错不能违反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要在认真谋划、充分调研、集体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探索性试验,而不是在自以为是、无视纪律、个人专断与一意孤行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创新。三是谋取私利。不能拿容错纠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如果存在利用职权之便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损害改革事业发展和群众利益,则不能予以容错。四是失职渎职。失职渎职是指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则不能予以容错。五是知错不改。如果在主观方面存在明知故犯、故意曲解、随意变通,在具备纠错条件情况下坐视不管,未积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挽回损失、消除负面影响,或者对问责机关提出纠错要求敷衍塞责的,不予容错。六是后果严重。要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排除在外,如果造成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群体性事件等责任事故,不予容错。七是其他兜底情形。对不符合自贸试验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而出现偏差、失误或错误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以及《云南省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情形,也不予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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