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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7-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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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7-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6月

 

目  录

 

一、增值税     -1-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措施         -1-

1.      税率调整         -1-

2.      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2-

3.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2-

4.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3-

(二)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

(四)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税收优惠         -4-

(五)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         -5-

(六)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政策         -5-

(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5-

(八)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         -6-

(九)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     -7-

(十)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税收优惠         -7-

(十一)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7-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

(十三)落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8-

(十四)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8-

(十五)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     -9-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9-

(十七)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9-

(十八)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11-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1-

(二十)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12-

(二十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12-

(二十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         -13-

(二十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13-

(二十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13-

(二十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14-

(二十六)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免征增值税         -14-

(二十七)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14-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15-

(二十九)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15-

(三十)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16-

(三十一)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16-

(三十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17-

(三十三)创新企业CDR增值税优惠        -17-

(三十四)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18-

二、出口退税         -18-

(一)落实部分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18-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特定出口货物免税         -19-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19-

三、消费税     -20-

(一)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实施期限     -20-

四、企业所得税     -20-

(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20-

(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2-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23-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23-

(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4-

(六)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24-

(七)对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24-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25-

(九)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25-

(十)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     -25-

(十一)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26-

(十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26-

(十三)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26-

(十四)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27-

(十五)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27-

(十六)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27-

(十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28-

(十八)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28-

(十九)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9-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30-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0-

(二十二)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企业所得税优惠     -31-

(二十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1-

(二十四)责任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2-

(二十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     -32-

(二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32-

(二十七)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3-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33-

(二十九)扶贫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3-

(三十)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34-

(三十一)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34-

(三十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34-

(三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35-

(三十四)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35-

(三十五)创新企业CDR企业所得税优惠        -35-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36-

五、个人所得税     -37-

(一)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37-

(二)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37-

(三)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38-

(四)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38-

(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39-

(六)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         -40-

(七)易地扶贫搬迁户取得的货币资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40-

(八)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     -41-

(九)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41-

(十)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41-

(十一)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42-

(十二)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42-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42-

(十四)创新企业CDR个人所得税优惠    -43-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4-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44-

1.2016年至2018年       -44-

2.2019年至2021年       -44-

(二)去产能调结构税收优惠     -45-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45-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45-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46-

1.2016年至2018年       -46-

2.2019年至2021年       -46-

(六)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46-

1.2016年至2018年       -47-

2.2019年至2021年       -47-

(七)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47-

1.2016年至2018年       -47-

2.2019年至2021年       -47-

(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8-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房产税         -48-

1.2014年至2018年       -48-

2.2019年至2023年       -48-

(十)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49-

(十一)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49-

七、土地增值税     -50-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50-

1.2015年至2017年       -50-

2.2018年至2020年       -51-

(二)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52-

(三)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52-

八、契税、印花税         -52-

(一)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     -52-

(二)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印花税税收优惠       -53-

(三)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53-

1.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53-

2.2018年至2020年       -53-

(四)纳税人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优惠     -54-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         -54-

1.2016年至2018年       -54-

2.2019年至2021年       -54-

(六)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55-

(七)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55-

(八)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56-

1.2015年至2017年       -56-

2.2018年至2020年       -58-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政策         -59-

(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印花税         -60-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印花税     -60-

(十二)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60-

(十三)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61-

(十四)创新企业CDR印花税优惠    -61-

九、资源税     -62-

(一)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62-

十、车船税     -62-

(一)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62-

(二)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改挂免税     -62-

十一、车辆购置税         -63-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63-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63-

(三)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63-

十二、环境保护税         -64-

(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         -64-

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非税收入         -64-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         -64-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64-

(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65-

(四)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65-

(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65-

十四、社保费政策         -66-

(一)社保费降率政策         -66-

  

减税降费政策指引

(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0日)

 

一、增值税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措施

1.      税率调整

(1)    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纳税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增值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    2019年4月1日起

主要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      不动产进项税额一次性抵扣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      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主要内容: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4.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

主要内容: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主要内容:1.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7%(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2%,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2018年5月1日起调整为10%,2019年4月1日起调整为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税发〔2018〕15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一条、第四条

(四)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五)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六)金融机构贴现、转贴现业务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七)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

主要内容: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八)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

1.2017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九)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十)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十一)为农户及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业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特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十三)落实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或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按照有关规定计算扣除额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十四)动漫产业超税负即征即退、出口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十五)抗癌药品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符合条件的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十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相关收入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十七)建档立卡户、《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经营者税收优惠减免

1.2017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可按定额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八)医疗机构接受委托、企业集团间无偿资金拆借可适用免税政策

主要内容: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医疗服务符合条件及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可适用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1.2017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最高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部分出版物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50%或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部分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二十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主要内容:自2019年3月1日起,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二十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二十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二十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贷款利息收入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主要内容: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

(二十五)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二十六)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7年7月12日起,对赞助企业及参与赞助的下属机构根据赞助协议及补充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6号)

(二十七)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7年7月12日起,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实行以下税收政策:1.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北京冬奥组委免费提供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北京冬奥组委报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3.对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裁判员等中方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4.免征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向北京冬奥组委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十九)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三十)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三十一)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十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十三)创新企业CDR增值税优惠

主要内容: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三十四)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二、出口退税

(一)落实部分产品提高增值税出口退税率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5日起,将多元件集成电路、非电磁干扰滤波器、书籍、报纸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竹刻、木扇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玄武岩纤维及其制品、安全别针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其余符合条件的出口产品(豆粕除外),原出口退税率为15%、9%、5%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至16%、10%、6%。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机电 文化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9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123号)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特定出口货物免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主要内容: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三、消费税

(一)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实施期限

主要内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实施期限延长5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四、企业所得税

(一)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

1.2017年

主要内容:2017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2.2018年

主要内容:2018年,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3.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二)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2.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

(三)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主要内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

(五)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六)保险公司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七)对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赞助、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物资、服务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八)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九)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

(十)提高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十二)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十三)提高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十四)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

主要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十五)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范围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

(十六)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十七)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施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十八)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按以下方式处理: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十九)公益性捐赠支出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包括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十)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二条、第四条

(二十一)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第三条

(二十二)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3月13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二十三)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二十四)责任保险费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二十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取得的收益作为不征税收入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二十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

主要内容: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养老基金托管机构从事养老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二十七)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二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二十九)扶贫捐赠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三十)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三十一)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十二)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三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主要内容: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三十四)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三十五)创新企业CDR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三十六)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

主要内容:自2017年7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二)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三)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8号)

(四)提高减除费用标准、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等

主要内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全面修改,包括提高免征额,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增加专项附加扣除项等内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五)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政策扩围

主要内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其中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六)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核算方式选择

主要内容: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七)易地扶贫搬迁户取得的货币资金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是指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19〕37号)

(八)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原油期货对外开放之日起,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中国境内原油期货取得的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其他货物期货品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

(九)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十)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免征个人所得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十一)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主要内容: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十二)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三)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

主要内容: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兑付机构在向个人投资者兑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十四)创新企业CDR个人所得税优惠

主要内容:1.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三年(36个月,下同)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试点开始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六、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1.2016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 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去产能调结构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三)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16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专门经营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六)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1.2016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七)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1.2016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九)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房产税

1.2014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2.2019年至2023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可继续免征五年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十)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一)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七、土地增值税

(一)落实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1.2015年至2017年

主要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    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2.2018年至2020年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

(二)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7年7月12日对北京冬奥组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简称)再销售所获捐赠物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三)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八、契税、印花税

(一)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二)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参与者的印花税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的简称,下同)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签订的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有关的各类合同,免征国际奥委会和中国奥委会应缴纳的印花税;对国际残奥委会取得的与北京2022年冬残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印花税;对中国残奥委会根据《联合市场开发计划协议》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三)小微企业借款合同税收优惠

1.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主要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2.2018年至2020年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四)纳税人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

1.2016年至2018年

主要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2.2019年至2021年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六)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七)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是指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条件、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纳入全国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是指安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的集中安置项目和分散安置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土地整治、迁出区生态恢复等。

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是指承接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的县级平台公司及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指挥部、乡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扶贫部门等机关法人、企业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税〔2019〕37号)

(八)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

1.2015年至2017年

主要内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1)    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    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    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    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    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    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    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    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    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2.2018年至2020年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2.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3.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4.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5.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6.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7.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

(九)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免征印花税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9月10日起,对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十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免征印花税

主要内容: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买卖证券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养老基金持有的证券,在养老基金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过户,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印花税。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十二)公租房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三)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有关税收优惠

主要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十四)创新企业CDR印花税优惠

主要内容:自试点开始之日起三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九、资源税

(一)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十、车船税

(一)落实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0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二)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改挂免税

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18〕114号)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8号)

 

十一、车辆购置税

(一)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二)落实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

主要内容: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三)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

主要内容: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车辆。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十二、环境保护税

(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

主要内容: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

 

十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非税收入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费减征政策优惠

主要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的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按50%征收。

政策依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9〕11号)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扩围涉及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主要内容: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云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云政发〔1985〕49号)

(三)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政策

主要内容: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四)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主要内容: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五)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主要内容:1.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十四、社保费政策

(一)社保费降率政策

主要内容:1.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我省已降至16%)

2.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省,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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