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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年01月3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摘自《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签订银行贴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银行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企业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但实际收到的资金为0,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资金账簿中实收资本为0的企业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签订的合同,是否可以免征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四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根据条例第四条第(3)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农产品销售合同可以免征印花税。
4.签订包装物设计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包装物设计合同不属于应纳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5.资金账簿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因此,资金账簿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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