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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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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批发、零售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2018年1月1日后,财税〔2018〕53号规定出台前,已经缴纳的应予免征的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可以进行退税或其他操作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 号)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同时废止。
按照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接到通知以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截止期限是什么?逾期申报是否有相应处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另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申报缴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6月1日到6月30日期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按季申报缴纳的,每季申报缴纳额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季末终了后15日内(节假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按照《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1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无减免规定?
答:(1)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将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端午节发放给职工福利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节日发给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税。
资金账簿印花税减免规定是什么?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的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打开《印花税纳税申报(报告)表》,点击右上角减免申请,填写减免申请后,申报表中可选择减免性质代码,即可享受相关优惠。
来源:江苏12366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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