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5-01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引进和推广良种,现将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林草局另行制定印发,并根据农林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

 

三、第一批印发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至该清单印发之日后30日内已征应免税款,准予退还。申请退税的进口单位,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四、以后批次印发的清单,自印发之日后第20日起实施。

 

五、对本政策项下进口的种子种源,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进行后续监管。

 

六、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加强政策执行情况评估。

 

七、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十四五”期间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pdf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30日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