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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离职、入职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减除费用怎么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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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员工1月份入职,3月份第一次发工资,4月份征期申报1-3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税款时,应该扣除几个5000元?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因此,虽然该员工一共只领取了1次工资,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按照其已任职受雇月份数(即3个月)来计算减除费用,也就是说,3月份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15000元。

2019年03月22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4月征期个税办理“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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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2019年6月15日从A公司离职,6月16日入职B公司,专项附加扣除每月能扣除,两个公司都按自然月计发工资。

 

A公司6月正常发放5月份的工资,7月15日前申报个税时,根据累计预扣法可以累计扣除1-6月专项附加扣除以及6个5000元减除费用。

 

情形1:

6月15日离职,离职当月发放6月1-15日工资的话,应合并6月所发全部工资(5月份工资和6月1-15日工资),7月15日前申报个税,可以累计扣除1-6月专项附加扣除,和6个5000元减除费用。

 

情形2:

7月发放6月1-15日工资的话,8月15日前申报扣缴个税,可以扣除1-7月专项附加扣除,和7个5000元减除费用。

 

同时:

张先生6月16日入职B公司,7月份发放6月16-30日工资,8月15日前申报扣缴个税,可以扣除6月、7月两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同时扣除了2个5000元的减除费用。

 

很显然:

情形1下,重复扣除了6月专项附加扣除和1个5000元减除费用;

情形2下,重复扣除了6、7月专项附加扣除和2个5000元减除费用;

 

所以:

这里一定是出问题了。

 

因为:

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员工当期可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该员工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符合政策条件的扣除金额。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中,系统按实际发放工资当月(税款所属期)累计的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手工修改不了,专项附加扣除用系统【预填专项附加扣除】功能,也是自动根据在职月份自动累计的,虽然可以手工修改,但实在不建议手工修改和填报累计数。

 

7月份报个税,6月份增加一个月份,8月份报个税,7月份再增加一个月份。

 

而B公司在系统中录入张先生的【任职受雇日期】为6月16日的话,系统也是按任职受雇月份自动累计减除费用和累计的专项附加扣除。8月份报个税,6、7月份增加2个月份。

 

这个是系统设置问题。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规定:

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填报手册里定义: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受雇单位的日期。

【离职日期】:纳税人从单位离职的日期。

 

我们认为这里任职受雇日期和离职日期不是我们常规意义上的受聘进单位的日期和离职离开单位的日期,而是税款所属期意义上的日期:

【任职受雇日期】:纳税人入职开始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离职日期】: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

发放指的是实际发放,不是应发

 

看下总局举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总局的思路一直都是按“税款所属期”来举例的,例子中所说的入职月份,直接为“税款所属期”。

1、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即纳税人如果5月份入职,则扣缴义务人发放5月份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5000元计算;6月份发工资扣缴税款时,减除费用按10000元计算,以此类推。

 

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指引

例2:如某员工2019 年3 月新入职本单位开始领工资,其5 月份才首次向单位报送正在上幼儿园的4 岁女儿相关信息。则5 月份该员工可在本单位发工资时扣除的子女教育支出金额为3000 元(1000 元/月×3 个月)。

 

所以,我们认为A公司的扣除操作是对的:

情形1下,6月发放离职工资,7月不再发放工资,7月15日前申报扣除1-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情形2下,7月发放离职工资,8月不再发放工资,8月15日前申报扣除1-7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系统限制,【人员信息】的【离职日期】是没有用的,如果将【人员信息】变为【非正常】,将导致变更的当月就不能再操作计算个税。所以A公司8月申报张先生个税,只能9月将张先生信息变更为【非正常】。

 

张先生6月16日入职B公司,7月份在B公司实际发工资,【任职受雇日期】应为7月,8月15日前申报个税,扣除7月的减除费用,不能重复扣除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但在情形2下依旧重复扣除了7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张先生6月前后在两处任职受雇,7月同时取得两处工资,导致重复扣除,按政策应由A公司扣除,B公司不能扣除。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限制,B公司将张先生【任职受雇日期】输为7月份,8月申报自然会扣一个5000元和一个月的专项附加扣除,除非B公司在7月增加张先生的人员信息,【任职受雇日期】输为8月份,才可以避免这个情况。

 

现实显然不可能做到这么的细致衔接,虽然张先生应告知B公司不再扣除同月的专项附加扣除,但多数情况下,是没有这么完美的现实的。

 

前述例子下,一般企业都是按实际入职日期输入系统,多扣的情况是不可能避免的,所以,个人年底汇算是不可避免的。

 

张先生隔几个月比如8月份以后入职B公司的,也就不存在重复扣除7月份的问题了。

 

另外假设张先生1月份离职,本应2月份发放离职工资,3月份15日前申报个税的时候可以扣除1-2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但A公司扣着工资,直到6月才发工资,会导致多扣除3-6月的减除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

 

那只好在3月份15日前申报个税的时候,预先把应发张先生的工资申报了个税。

 

但A公司和张先生相互扯皮,实际发多少甚至发不发都不知道,又怎么办,报多报少怎么办?

 

如果张先生已经在职了,减除费用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汇算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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