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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圈真乱!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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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纳税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支持国家税务总局依法治理影视、编剧等相关行业税收乱象!

 

截图均来自网络流传的几张关于影视编剧圈补税的图片,不代表内容真实或属实,从图片内容来看可信度不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总发〔2018〕153号

 

(一)自查自纠

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二)督促纠正

从2019年1月至2月底,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查自纠等情况,有针对性地督促提醒相关纳税人进一步自我纠正,并加强咨询辅导工作。对经税务机关提醒后自我纠正的纳税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轻微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重点检查

从2019年3月至6月底,税务机关结合自查自纠、督促纠正等情况,对个别拒不纠正的影视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开展重点检查,并依法严肃处理。

 

(四)总结完善

2019年7月底前,根据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规范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举一反三,研究完善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影视行业税收管理的长效机制。同时,进一步健全税务内控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过程中,对发现的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以及出现大范围偷逃税行为且未依法履职的,要依规依纪严肃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日

 










号外|影视业集体补税?地方税务局:仅偷漏税人员

2018-12-02 09:18 网易号外 网易财经12月1日讯 

 

11月30日,网易号外分别致电上海税务局、浙江税务局及浙江省东阳税务局,询问关于网上风传的补缴税一事。上海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向网易号外表示,补缴税款只是针对部分存在偷税漏税或者其他欠缴纳税款行为的影视人员,网传的“一刀切”的说法实属“谣言”。工作人员还进一步透露,目前主要是通过自查自纠的方式来确认自己是否被列入补缴纳税款的名单里面,若是,届时会进行通知。相关影视工作人员可以联系自己的税收专管员来进行详细了解。

 

浙江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也证实并非所有影视工作室都要补缴,不过根据国家税务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近期确实有针对规范影视行业税收征管的专项工作。在补交税率上也并没有网传的30%那么高,而是会根据具体税种和情况分析。

 

东阳税务局工作人员则表示,网上传的按最高40%劳务税率补税是针对演员的,不包含编剧,编剧是按特许使用权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演员则是按劳务报酬的税率所得缴纳。 “名字都是影视工作室,我们很多就理解为大部分是演员工作室,少部分是编剧,但是仅从名字里我们没法区分出来,通知上造成了误解”,该工作人员说。

 

另外,上述东阳税务局工作人员表示,现在是通知演员自查阶段,并没有强制,如果缴足税款就不存在补缴。

 

“此次补税应该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部分地区采取一户一方案的方式,进行上门辅导,为其制定相应的自查自纠方案”,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对网易号外表示,他认为,补税是因为有明星存在偷漏税的情况,正如相关地方税务部门所言,仅仅只是开展自纠自查工作,并没有对补缴的比例、税率等下达明确文件的话,此次在网上引发热议的税收政策并非是所谓的“税收新政”,而是10月初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今年10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其中,自查自纠阶段,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凡在2018年12月底前认真自查自纠、主动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

 

从内容来看,上述通知与网上传出的《横店工作室会议内容》中的自查四个阶段基本一致。

 

目前,关于补缴税款的传闻尚未有官方公开回应及文件下达。有影视业从业者称大多数人目前还在观望中,“大家都在等,看具体有什么政策”,一名业内人士对网易号外称。

 

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4〕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

 

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二)主要原则。

 

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

 

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

 

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

 

(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

 

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

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2015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

 

(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

 

(三)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

 

(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

 

六、健全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预﹝2014﹞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充分发挥省、市、县级财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推动各地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专项清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的政策内涵

 

    根据《通知》精神,税收等优惠政策是指地方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的优惠政策。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就是要通过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边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统一,减少政府对市场行为的过度干预,切实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领会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清醒认识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危害,准确把握《通知》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基本内容,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并把握好以下几个关键:

 

    (一)违法违规的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二)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若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并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本地区未提出保留建议的,或国务院未批准保留的,一律发布文件予以废止。

 

    (三)今后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需按照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含经国务院批准有关部门发布的文件,下同)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

 

    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定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和《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以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全过程管理。

 

    (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在定期评估税收等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取消、调整和延续等处理意见,其中拟调整和延续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

 

    (二)建立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目录清单,通过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门户网站的专门板块,完整向社会公开。

 

    (三)建立举报制度。明确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办法,并在门户网站设立举报专区、设置举报电话,方便各方力量举报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

 

    (四)建立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每年定期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提交同级组织部门,并抄送上级财政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转请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纠正,并提请同级监察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完善财政管理制度。强化预算约束,严格审核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的各项补助支出,凡超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文件规定范围、标准、期限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一律不得列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企业的财政资金,均应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策对象、补助标准、资金使用方向和政策期限,并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统一的按税种(含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按比例分享的政府间财政收入分配体制,制定计划逐步取消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等政策,对确需支持的地区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给予支持。

 

    三、清理现有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安排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等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对各类文件载体,特别是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确保没有遗漏。在此基础上对2014年12月1日前出台的现行优惠政策,按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其他优惠政策等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样式详见附件1-6),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上级财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和下级财政部门报备的清理方案,对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验收工作,应于2015年3月15日前完成。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省(区、市)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代拟清理情况报告,呈请省级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底前报财政部。清理情况报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重大意义的认识;二是2014年全省(区、市)税收等优惠政策基本情况;三是专项清理和验收工作的具体部署、典型做法,以及工作中遇到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四是专项清理工作成果;五是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的工作安排或进展;六是建议保留的优惠政策具体情况说明。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单位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尽快按程序建立本地区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通知》的落实工作。

 

    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组织业务培训,引导和帮助基层干部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政策,消除思想误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工作理念,确保政策措施执行到位。要广泛听取基层干部、群众和企业的意见,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基层积极妥善化解矛盾,确保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在基层平稳有序开展。

 

    要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通知》的重大意义、基本内容及主要措施,争取各方对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使这项工作得到绝大多数人的拥护,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事关全局,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省、市、县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确保如期完成《通知》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统一市场体系做出更大贡献。

 

财政部

2014年12月22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国务院

2015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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