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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核定扣除期初库存进项转出的探讨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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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根据<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我们认为:

 

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应自试点之日起,对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须全部做进项转出,无论期初农产品是否用于生产核定扣除范围的产品。不符合初级农产品的不应做进项转出,不符合初级农产品的存货在试点之日后也不能按核定扣除方法核定进项税额。

 

需做进项转出的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试点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

 

期初库存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1、2017年7月1日前采购形成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票种

抵扣

转出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专用发票税额抵扣13%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3%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专用发票税额抵扣3%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3%)×13%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农户自产农产品)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3%)×13%

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增值税(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进口农产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13%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3%

 

2、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采购形成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票种

抵扣

转出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专用发票税额抵扣11%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发票不含税金额×11%抵扣进项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1%-3%))×11%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农户自产农产品)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1%)×11%

批发零售农产品享受免增值税(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进口农产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11%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

 

3、2018年5月1日后采购形成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票种

抵扣

转出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专用发票税额抵扣10%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0%

一般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开具专用发票

按发票不含税金额×10%抵扣进项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0%-3%))×1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非批发零售免增值税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一般纳税人、小规模、农户自产农产品)

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10%)×10%

批发零售农产品(蔬菜、鲜活肉蛋)享受免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抵扣

不应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进口农产品,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抵扣10%

期初转出进项税额=(期初农产品不含税库存金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不含税金额)×10%

 

纳税人应自试点之日起,对进项税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有困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期限,将应转出进项税额分期转出,并对试点纳税人进项税转出情况进行监控管理。

 

应转出进项税额的期初库存农产品不包含自产农产品。

 

混有不同抵扣凭证的,对农产品期初库存要合理划分。

 

无法取得发票的采购农产品且已计入库存的农产品,不应做进项转出,试点核定扣除之后,在计算核定扣除进项税额时,应扣减此部份对应的耗用量或耗用金额

 

试点前已到达且未收到发票的农产品,试点纳税人应就上述存货情况向主管税务局备案货物名称、金额、供货人。对备案后的存货,试点纳税人应按不含税金额估价入库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取得发票日冲减原已做进项税额转出数额,同时取得的发票上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原材料科目。

 

对农产品期初库存、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的相关数据(库存数量和库存金额)应直接取自会计核算账面数,对账外循环、账实不符的部分在计算进项转出时不应做调整。

 

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税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可以考虑按照期初存货总值除以(1-农产品增值税率)再乘以农产品增值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如果库存的半成品和产成品已经加计扣除2%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的应转出库存半成品和产成品进项税额要包括加计扣除2%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计算方法:

1、采取投入产出法的产品

取自会计核算账面的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库存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不含税买价,按前述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的方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单耗数量按照全国公布的统一标准、全省公布的统一标准、经省局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的顺序确定。

 

2、采取成本法的产品

取自会计核算账面的库存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账面不含税库存金额×农产品耗用率,按前述农产品库存进项转出的方法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不含税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产品生产成本

 

只需要转出使用外购农产品原材料自制半成品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使用自产农产品自制半成品生产货物和外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

 

如企业自制半成品与外购半成品核算、投料结转成本和原材料存放无法分开,按下列计算方法:

1:计算纳税人自制半成品及外购半成品总数量中自制半成品数量所占比重;

2:根据比重计算纳税人库存半成品中自制半成品的数量以及库存产成品中耗用自制半成品的数量;

3;然后依前述方法计算期初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

4:最后依前述方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申报表填写:

按照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总局35号公告)当期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税额”栏。

 

账务处理:

1、期初存货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本文部分内容摘抄和综合了部分地方国税局的政策文件,本文仅做探讨,不是政策解读和实操指引。在原料多品种、产品多品种,采购发票多类型的情况下,数据收集和计算过程将无比复杂。

 

为会计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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