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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后,凭票扣除的情况下,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抵扣进项税额。
而实施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提供服务的,计算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是所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的适用税率,即销售税率适用16%货物的,按16%计算扣除率,销售适用10%税率货物或服务的,按10%计算扣除率,销售适用6%税率服务(餐饮)的,按6%计算扣除率,
投入产出法下:
生产销售适用10%税率货物或服务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生产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6%/(1+16%)
计算农产品的平均购买单价时,按含税购买价计算,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成本法:
生产销售适用10%税率货物或服务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0%/(1+10%)
生产销售适用16%税率货物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16%/(1+16%)
生产销售适用6%税率货物或服务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6%/(1+6%)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为10%。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损耗率)×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损耗率=损耗数量/购进数量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其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税率为10%或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分别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
1、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0%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0%/(1+10%)
2、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6%的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1+10%)
注:有些是按 进项税额=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2%/(1+12%)
既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0%的,又用于生产销售的货物适用税率为16%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10%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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