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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小税,江湖救急!明天就是6月申报期了,但我们公司5月20日办理了转登记手续,那我所属期2018年5月是按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申报呢?还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进行申报呢?
不急,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让我来给大家细细说一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理解这条规定,重点是要厘清“下期”和“当期”。
“下期”和“当期”指的是税款所属期吗?
回答正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基本概念,我就不多解释了。但是,纳税期限有按月和按季的,在实际执行中分为以下四种情况,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情况一: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按季纳税的,转登记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次月起改为简易计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季进行申报。
情况二: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的,转登记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申报,从下一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季进行申报。
情况三: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的,则转登记的当月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纳税申报,从次月开始改为简易计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月进行申报。
情况四:按季申报的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条件,转登记后改为按月申报的,转登记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申报,从下一季度的首月改为按月简易计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按月进行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统一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而一般纳税人除营改增的个别行业外,纳税期限均为按月申报纳税。所以,上述情况一是大家较为常见的。
那我明白了,我们公司转登记前是按月纳税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后按季纳税,转登记日是5月20日,那所属期5月仍然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申报,所属期6月开始就按照简易计税,按季缴纳,填报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对不对?
Bingo,答对了!我再来考考你,如果转登记当期申报后,有期末留底税额,应该如何处理?
这个我知道,文件有提到,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当期的期末留底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可是,这个在实际中应该怎么操作呢?
哈哈,这个其实并不复杂,大家只需要按照会计核算方法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科目就可以了。
啊,我明白了。我还有一个问题,我们公司还有一些进项发票没收到,这个该怎么办呀?
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进项发票,取得后,应当持税控设备,由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办理选择确认。由此形成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是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所以,小税在此再强调一次,转登记纳税人要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哦。
嗯嗯,收到。听你这么一讲解,6月申报就不用再烦恼了,谢谢小税。
哈哈,不用谢。
来源:广东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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