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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一、国债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增值税
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规定金融机构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36号文件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均为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指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债券首次发行是债券新发新上市挂牌。债券续发(增发),是指存量债券的发行人进行增量发行并将增量发行债券与存量债券合并上市挂牌。续发与储架发行、分期发行不同。
关于公布2025年一般国债、超长期特别国债发行有关安排的通知 财办库〔2025〕74号
2025年8月8日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括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在2025年8月8日之后持有期间(含到期)产生的利息仍旧免征增值税。
2025年8月8日(含当日)之后首发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持有期间(含到期)产生的利息不再免征增值税。
金融债券的规定指的是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金融机构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其他纳税人持有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没有免税规定。
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央行票据等属于利率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等属于信用债。政策性金融债券(又被称为政策性银行债、准国债),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发行,发行对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和其他认购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恢复征税的是金融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不属于恢复征税的范围,仍执行财税[2016]46号金融机构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自然人月10万免征增值税
《关于自然人购买国债等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25-08-01》明确:经商财政部,自然人购买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增值税免税政策。
不妨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称为总括文件,文件规定的月10万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等征管文件具体适用:
1、按期纳税(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免征。
2、自然人按次纳税的一般征管规定和特别征管规定:
(1)一般征管规定:
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按次)的则需要正常征税。
(2)特别征管规定
(2.1)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一次性租金收入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2)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3)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规定,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4)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购买2025年8月8日之后(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
(2.5)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按次纳税的特别征管规定的免征与按期纳税征管规定的免征有所不同。按期纳税按纳税人汇总月销售额。按次纳税的特别征管规定按每一项特别征管规定的收入分别汇总判断是否适用10万免征,不按纳税人汇总。
案例,自然人A当月租金10万、销售报废收入10万、平台服务收入10万、国债利息收入10万、保险代理收入10万,一次劳务报酬500元。
假设自然人A为按期纳税的,当月50万零500元收入,不可以适用10万免征。
自然人A为按次纳税,按特别征管规定的收入项目计算和适用10万免征增值税,互不影响,无需汇总,当月租金10万、销售报废收入10万、平台服务收入10万、国债利息收入10万、保险代理收入10万均能分别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和解读对此有描述:需要注意的是,出售者应以每月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的累计销售额作为依据,判断能否适用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可能涉及多个资源回收企业向其“反向开票”的销售额。当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对其“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应当根据当月各自“反向开票”的金额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单项特别征管规定收入项目超10万的,仅就此项收入补交增值税。
如当月另一个平台收入另外还发生5万服务收入,当月平台服务收入合计为15万,对此项平台服务收入不能适用10万免征,两个平台需分别进行确认式代办汇总申报。仅就平台服务收入月销售超10万申报补交增值税,其他项目收入不汇总不补交。
一次劳务报酬500元免征,不因其他项目收入汇总超10万或者其他多次劳务报酬合计超500元而需要补交增值税。
上述自然人适用月10万免征,是按次纳税适用月10万免税的特别征管规定,基于“按次纳税”前提,因此无需按纳税人汇总计算所有收入项目的销售额,并非是自然人适用按期纳税月10万免征的结果。自然人不直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免征按期纳税的征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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