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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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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多条规定中涉及到“不征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暂时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不征税收入(非营利性活动)


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7〕16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表述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后期表述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不征税收入”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新创设的一个概念,是指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入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税法中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概念,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这些收入不属于营利性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是专门从事特定目的的收入,这些收入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讲应永久不列为征税范围的收入范畴。


“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以上均应按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不征税收入(管理人运用基金投资收入)


(财税〔2008〕136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财税〔2002〕75号中表述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95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以上为不征税收入,以下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94号)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6〕5号)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管理人的不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指的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是“暂时”不征税,而是一直不征税。


管理人运用基金等契约型资管产品的投资收入,对管理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暂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暂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管理人的“不征税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3)不构成应税交易行为


(财税〔2018〕21号)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暂时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收入,暂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指的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财税〔2016〕100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4)59号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明确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资产交易双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确认所得”就是:(1)对股权支付部分不作为应税交易(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或其他重组收入,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等重组所得或损失,同时,不扣除“计税基础”,适用“替代成本”或“结转成本”方法,或“替代税基”或“结转税基”,以转让方持有重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为转让方获得的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确认为受让方获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2)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并调整重组资产对应的计税基础。


5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5)权益调整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09号)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资〔2019〕49号)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此类特殊性税务处理,包括59号中的无需支付股权支付的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突破“法人税制”,实质属于集团内权益的内部转移,特殊性税务处理不跟随一般性税务处理,不作为应税交易(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对于交易双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不确认所得处理,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等重组所得或损失。


划转等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


(6)不征税调整为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表述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范围,后期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新版申报表已取消此表,《企业所得税申报事项目录》(2025年2月)二、免税收入)规定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原文件未修改,但已实质性将不征税调整为免税。“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而“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


(7)(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中,也有很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的是(暂)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暂)不属于应税行为,(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溢价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离婚析产分割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早期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期归于应税范围。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属于税收优惠。


个人买卖股票早期规定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后期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票由暂不征税调整为暂免征税,实际是由不应征税调整为应征税但给予免税,基金规定未随之修改,但同样已实质性将买卖基金由不征税调整为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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