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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用作会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原因是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并没有增加资产或所有者权益,持股比例也没有增加。在股票未出售前,未实现增值,因此除权日不能将股票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国税函[2010]79号的“股权(票)溢价”指的是“投资者出资额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包括出资溢价的资本溢价和股票发行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资本项下项目转换,不涉及股息分配,不征收股息预提所得税,无需适用暂不征税政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通常属于企业盈利分配,可适用暂不征税政策。
以上所述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指的也是“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
如允许法人股东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计入计税基础,并给与适用股息红利免税政策的话,将导致一定的避税空间,比如1000万零1元投资入股,计入注册资本1元,1000万计入资本公积,后续资本公积1000万转增股本如果确认所得享受股息红利免税同时增加股权计税基础,相当于1元投入取得了2倍计税基础。将股权溢价排除在征税之外,这一点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有所不同,但总体都是反避税的思路。
79号通知明确“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处理,转股时不确认收入也“不得”增加计税基础,“不得”不是可选项。除“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外的在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股本溢价)以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核算的其他各类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变相分配,应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同时增加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不一样,不属于““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按照投资比例或者其他方法计算的,实际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不适用直接投资或持股12个月的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应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确认为股息红利收入,适用直接投资或持股12个月股息红利免税的规定,同时增加企业对被投资企业的计税基础。
投资企业收到股票股利时,不作会计处理,不确认投资收益,存在税会差异需要纳税调整。税务处理时,很可能会忽视税会差异,导致多缴或少缴企业所得税。
转增股本时,应适用“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按获得股票票面金额(通常为每股1元,紫金矿业为0.1元每股,即转股金额)确认收入),不考虑股票的市场价格。投资上市公司的应以股权(权益)登记日为准。
现金分配股利时,投资非上市公司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准确纳税义务时间,无股权(权益)登记日。投资上市公司的应以股权(权益)登记日为准。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时,法人股东无需进行税务处理,后期被投资企业将资本公积转股时,对其中由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公积应还原列示出来,并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股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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