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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章内容与本文观点不同的,以本文为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资产交易双方不确认所得或损失,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重组递延纳税的所得税处理,不能理解为以被收购股权的原计税基础金额为收入,减去原计税基础,得出所得为零的结果。
“不确认所得”就是:(1)对股权支付部分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或其他重组收入,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等重组所得或损失,同时,不扣除“计税基础”,适用“替代成本”或“结转成本”方法,或“替代税基”或“结转税基”,以转让方持有重组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认为转让方获得的股权支付的计税基础,确认为受让方获得重组资产的计税基础,(2)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并调整重组资产对应的计税基础。
股权支付部分不计算确认收入,不计入收入总额,对于非股权支付部分,按非股权支付比例划分确认收入并记入收入总额。
如,股权收购中,A增发900万股份和100万现金,收购B公司持有的C公司100%股权(公允价值1000万,计税基础500万),股权支付比例90%。B公司应对10%比例的现金支付确认收入100万计入收入总额100万,并确认相应所得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确认占90%比例的股权支付对应的收入和所得。
资产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后,假设转让方资产原有票成本出现因为虚开、不合规发票、异常发票等导致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况,应调整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
109号和40号划转、reits基金、财资〔2019〕49号国有股权划转社保基金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原理与59号等特殊性税务处理有所不同。
此类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采用了与会计核算调整所有者权益(权益性交易)更为贴近的税务处理思路,不再强制要求特殊性税务处理需要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税务处理路径不确认相关的所得或损失,而是可以跟随会计处理进行所有者权益项目调整,突破“法人税制”的限制。
此类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无需考虑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的问题,全额为权益调整。
此类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同样不计算确认收入和所得,按账面价值冲减所有者权益,作为集团内权益内部转移,资产计税基础替代转移给资产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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