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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5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的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同时调整了总分机构应纳税额的分摊方式。
2021年修订报表中,总分机构分配的“应纳所得税额”基于季度预缴主表的第16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12-13-14-15)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为扣除年内已累计预缴后的当期所得税额。
2025年修订报表中,总分机构分配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基于预缴主表(27”应纳所得税额“-28“减:减免所得税额“-29”减:抵免所得税额“)的金额,为没有扣除当年已累计预缴的当年累计所得税额。每一季度都对当年累计应纳税额进行重新计算分配,不再是仅对当期(所属期)应纳税额进行分配。即企业先对截止到本月(季)度应纳所得税额进行分摊,再由总、分机构分别抵减其已分摊预缴税款,并计算本月(季)度应补(退)所得税。
年度内注销的分支机构不再参与注销后的税额分配,总分机构分配累计应纳税额时需扣除年内已分配给注销机构的累计分摊税额后再重新分配。
具体分摊对比可以查看官方解读《最新!税务总局发文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中总分机构税款分摊计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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