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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类和非资管类信托的税收处理差异,企业年金、个人养老金税收试分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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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


养老保险的税收处理中,有比较令人困惑的地方,比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年金单位和个人超标准缴付部分,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实际领(支)取时免征或征收个人所得税(包括标准内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超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缴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养老保险属于提存,企业年金具有较为明确的信托性质,通常以集合计划或单一计划方式运作,或许从中可以分析信托征税的底层思路。


1、信托(委托)过程的税收


委托人将自有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财产所有权属于信托/信托计划,并以信托公司为名义持有人,发生了财产转让。目前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尚未完善,同时财产信托过程中股权及不动产转让没有相关信托财产税收优惠政策,需执行一般的税务政策。


(1)非资管类信托


非资产管理信托或非资产证券化信托中,委托人属于捐赠支出,股权或不动产需要转让和过户给信托计划(以信托公司名义持有),委托人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同时无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扣除。信托计划(以信托公司名义持有)获得不动产的,需缴纳契税。


受益人需在信托计划获得信托资产时根据现行规定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或者递延至受益人获得信托分配收益时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即使个人作为委托人同时作为受益人的,个人将财产信托作为捐赠支出,信托分配收益时根据规定确定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投资成本收回和收益分配的区别,如需纳税的话不可以扣除信托财产成本。


(2)资管类信托


单一或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或资产证券化等投资管理类自益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财产信托时,需视同销售缴纳各项税收,法人或组织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核算受益权成本,个人按投资核算受益权成本。受益人即委托人获得信托收益分配时,需区分投资成本收回和信托收益分配,并就所分配的信托收益纳税。


2、信托受益权转让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36号文件规定,信托属于其他金融商品转让。财税〔2016〕140号和财税〔2017〕56号等文件规定,资管产品包括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


本文认为并非所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资管类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等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其他金融商品(资产管理产品),非资产管理信托受益权转让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这样的看法在营改增36号文件、财税〔2016〕140号和财税〔2017〕56号等文件规定规定下难以得到认可。


委托人委托财产设立信托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进行资产证券化获得资金,本文认为类似股票公开发行,不属于应缴纳增值税的受益权转让。


3、信托个人所得税


对于非资管类信托的个人受益人,获得信托分配收益,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未有明确规定应征收信托分配收益的个人所得税。获得的信托收益分配包括了信托财产和运营收益(如有)。


对于个人获得资管类信托以及资产证券化信托的分配收益,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征税依据不明确,没有明确信托公司扣缴义务。实际中个人取得信托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获得的信托收益分配仅包括信托运营收益,信托财产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返还。


4、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中,委托人将财产信托给受托人成立信托,受益人为职工。信托财产与委托人隔离。委托人将财产信托时,受益人应按份额对信托收益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与前述非资管类信托收益不同)。个人将财产信托,受益人是自己的时候,同样需区分为信托财产支出和信托受益所得,信托财产支出不是受益人所得的投资成本,受益所得不可以将信托支出作为成本扣除或收回。后递延纳税调整至领取提存金的时候纳税(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受益人不在委托人将财产进行信托的时候纳税。受益人获得信托分配,均为信托受益分配所得,没有投资成本收回和收益分配的区别。领取个人养老金的征税思路或许也是如此。超标准缴费部分缴纳时和领取时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是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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