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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包括: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教育、医疗、配送、家政、家教、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推广、技术服务等营利性服务取得的所得。
与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相比,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直播单列出来成为一项列明的劳务报酬项目。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中,网络主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人社厅发〔2024〕36号,网络主播是基于互联网,以直播、实时交流互动、上传音视频节目等形式发声、出镜,提供网络表演(直播与短视频)、视听信息服务的人员。
网络直播带货被认为存在广告、推销等行为,规定将网络直播定义为提供网络表演、游戏展示、视听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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