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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根据情况严格区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用于简易或其他不可以抵扣项目的进项,无法划分的需对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并转出,并非是对“实际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划分不得抵扣进项。
如,1月一般计税收入900,简易计税收入100,“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其中简易计税进项税额2000,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00,一般计税项目当期可抵扣进项10000-2000-1000*10%=7900,1月当期“实际抵扣税额”=900*13%=117。
2月简易计税收入占比仍为10%,当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其中简易计税进项税额2000,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1000,一般计税项目当期可抵扣进项7900加上期留抵7783,2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大于进项,当期进项和上期留抵全部被抵扣。
当期(如上述案例的1月)申报抵扣的进项即附列资料(二)“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7900包含的不得抵扣项目进项以及无法划分的进项需在申报抵扣当期确定进项转出,不在“实际抵扣”当期对“实际抵扣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7900加上期留抵7783)划分不可抵扣进项,也不应在购进的存货等实际耗用当期(如1月购进并取得进项,5月实际耗用)划分不可抵扣进项。
因为不得抵扣项目的进项在申报抵扣当期应严格按规定转转出,因此当期“实际抵扣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应仅为一般项目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既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又有增值税欠税的,可通过该模块办理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公式可见,“应纳税额合计”栏次填写包括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应纳税额合计”。
实际缴纳的税款包括①分次预缴税额(包括销售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包括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等,形成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无论是缴纳,还是期末未缴或多缴,并不区分一般计税项目或者简易计税项目。因此:
(1)留抵抵欠税,可以抵减简易计税项目形成的应纳税额。
留抵抵欠税的前提是按规定确定一般项目进项和不得抵扣项目进项,因为需要在申报抵扣当期转出进项,因此期末留抵的税额应全部为一般项目的可抵扣进项。
留抵抵欠税可以抵减简易项目形成的欠税,似乎达到了简易项目抵扣进项的结果,但与简易项目不得抵扣进项有着本质区别。简易项目不得抵扣的是用于简易项目的进项,而留抵抵欠税的是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留抵抵欠税与留抵退税一样,是“把纳税人今后才可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提前返还”,留抵抵欠税实质是当期留抵税额退税后用于以前欠税缴纳。
(2)一般计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税额抵减税额时不区分一般或简易项目,简易项目预缴可以抵减一般计税,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可以抵减简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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