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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第一百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制定的预缴申报表,最早规定的“实际利润额”是会计核算的月季度“利润总额”,并依据“利润总额”直接确定预缴税额,不可以扣减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收入等。
后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以及后续规定等将(预缴申报表)直接按“利润总额”预缴逐步调整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减:不征税收入,减: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所得减免,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的税会差异纳税调整增加、减少的诸多事项,在预缴申报时未被允许纳税调整,仅允许(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2)不征税收入;(3)加速折旧、摊销的折旧额、摊销额大于同期会计折旧额、摊销额期间发生纳税调减等三种税会差异纳税调整情况。
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包括视同销售、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投资收益、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捐赠支出、资产减值准备金、资产损失、资产加速折旧、摊销和一次性扣除之外的折旧摊销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等等税会差异调整事项只能在年度汇算调整,月季度预缴申报均不可以纳税调整。
“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等项目中,“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持股,不含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只能在年度纳税申报享受,不能在月季度预缴享受。
存在较大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权益法计提投资收益,导致季度预缴以及年度退税的,“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式下无法通过预缴申报表调整,应考虑调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照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经过纳税调整、减免税加计扣除、减免所得等后的“五、应纳税所得额”行次确定(剔除了公允价值变动等带来的纳税影响),季度平均额为“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季度预缴申报表的“实际利润额(3+4-5-6-7-8-9)\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行次,填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的本年累计金额,无需填报利润总额、减免税等行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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