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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农产品初加工适用企业所得税免税,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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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免税项目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税[2008]149号、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文件规定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比较,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并不完全对等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还包括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制造业种的农副食品加工业(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以及其他林业、中药材等行业。


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范围,仅限《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列明的项目,并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的项目均可以免税。


2、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范围的适用,与财税字[1995]52号等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适用有着本质的区别:


(1)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仅适用于农产品初加工产品,确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范围;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可以按“农产品”征税的农产品和初加工产品。


(2)农产品初加工后的具体产品范围两者有所不同,比如腌菜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初加工产品范围,但属于增值税可以按农产品征税的范围。


(3)种养殖并直接进行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成种养殖项目所得和初加工项目所得分别核算,分别单独计算两个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增值税按最终销售的产品计税,符合农产品征税范围的按自产免征增值税。


种养殖并直接进行初加工、深加工的,企业所得税需要分成种养殖项目所得、初加工项目所得、深加工项目所得分别核算,分别单独计算两个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增值税按最终销售的产品以13%税率计税。


(4)外购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农产品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中,外购《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规定的农业最终产品,属于免征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范围。


这一点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有着本质的区别:


举例:


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规定:小麦初加工。通过对小麦进行清理、配麦、磨粉、筛理、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小麦面粉及各种专用粉。(财税[2011]26号)《范围》规定的小麦初加工产品还包括麸皮、麦糠、麦仁。 


收购未脱壳小麦并销售;收购未脱壳小麦并脱壳后销售;收购已脱壳小麦并碾磨成面粉后并销售;收购未脱壳小麦后脱壳、碾磨成面粉后再销售;收购面粉后经过筛选分级将粗细粉分开销售。


增值税中,仅根据最终销售的产品判断如何适用增值税规定,即销售小麦、面粉或渣,都按农产品缴纳增值税,不考虑收购来的产品处于加工过程的什么阶段。


企业所得税则完全不同,免征的是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是对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列举的农产品进行加工的所得,需要符合《范围》列举的加工对象、工艺流程、产出产品的项目要求。


因此小麦加工中,需要满足加工对象为未脱壳小麦、符合列举的简单加工处理工艺流程、产出产品为小麦面粉、麦糠等。


对列举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但加工产品不是列举的产出产品,不可以适用免税,如收购未脱壳小麦并脱壳后销售。


收购的不是列举的农产品,而是已经过部分初加工的产品,虽然产生的是列举的产出产品,同样不可以适用免税,如收购已脱壳小麦并碾磨成面粉后并销售;收购面粉后经过筛选分级将粗细粉分开销售。


收购未脱壳小麦后经过脱壳、碾磨等工艺流程加工成面粉销售,可以适用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税。


肉类初加工的加工对象是畜禽类动物,工艺流程包括宰杀,仅仅采购鲜肉并分割切块切片的,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


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农产品初加工对象,不要求必须是自己种养殖,外购符合范围的农产品加工对象,以及受托对符合范围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都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企业所得税是对列举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支持的免税优惠政策,并非普适性的。实际执行中,如何区分,存在一定的难度,需要留存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


(5)增值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植物的初级产品,野生动植物包括农产品征税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的种养殖仅包括林产品的采集和远洋捕捞;农产品初加工中肉类初加工的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两项免税所得均不包括捕捉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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