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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适用29号公告的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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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伟华


【中国税务报】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出实招方可收实效作者:齐芳 康伟 祝春燕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12月13日8版(节选并略有改编)

淮河能源集团拟接收市国资委无偿划转的某公司部分股权,涉及金额约3亿元。安徽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专项工作小组认为,淮河能源集团拟接受划转的股权,属于县级以上政府划入企业的非货币性国有资产。虽然现行政策规定,这部分股权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但并没有明确企业应当如何接收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如何进行后续管理。工作小组提出,可以参照接受政府划拨的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规定,对这部分争议资产进行处理。2023年10月,在征纳双方初步达成共识后,裁定意见经安徽省税务局大企业税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淮河能源集团出具了税收事先裁定意见书。意见书中约定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税务机关裁定意见,并承诺对纳税人按照裁定意见处理的相关事项予以认可。


以下均为搜索查询相关资料做出的推论,可能并非上述案例中的实际划转各方。


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00%持股。


2023年12月,淮南东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国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除引入其他投资人外,淮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持有出资额42152.0000万元(出资比例100%)中,划转给淮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20645.8776万元,划转并混改后出资比例24%;淮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仍持有出资额21506.1225万元,划转并混改后出资比例出资比例25%。2023年12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


图片


经查询准河能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尚未对此股权划转进行账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年来,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事项日益增多。在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改制过程中,经常发生各级人民政府将其拥有或控制的经营性资产划拨给国有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况。对于此类事项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在实际税收征管和纳税申报过程中,税企双方经常出现理解不一、引发分歧的情况。公告对该类事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一)企业接收政府投资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国有资产作为股权投资划入企业,属于政策性划转(投资)行为,按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不属于收入范畴,因此,企业应将其作为国家资本金(资本公积)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另外,由于该项资产价值通常由政府在划转时直接确定,因此,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可以按其实际接收价值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所称的以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接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划入资产”的方式,在印花税、契税重组政策中,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也是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一种情形,而且更为特殊,明确“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与59号和划转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以原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不同。而且29号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对应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或非特殊性税务处理。


政府划入资产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国家资产在不同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间的内部转移。


以国有资产投资入股,企业增加的股东不是划出方或国资委,而是划入方作为股东增资扩股(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9号政府划入资产包括从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某个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机关、国有企业、财政部门等划入的国家出资企业股权,属于在划入方和划出方之间的国家资本金的内部转移,属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出资人变更。但需要区分国家资本金投入和国有企业法人资产的无偿划转,非政策性划转属于企业法人资本不应执行29号公告的政府划入资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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