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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营改增36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在增值税法中得到统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适用具有发货(销售)完成的基本要求,理解和适用偏差较少,但服务类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定普遍存在认为“发生应税行为”指的是服务开始并收讫货款就要求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理解和适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的前提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理解此处的“发生应税行为”认为指的也是服务开始。
本文认为这样的看法应是基于“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规定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理解偏差。
案例,合同约定12月一次性收取未来3年的租金或物业管理费,有认为,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规定,应在次年1月即确认未来3年全部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这样才能符合销售服务并在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要求。
本人认为,在诸多的税收规定中,“发生”指的都是已经发生了,比如发生的费用、发生的支出等均是发生完成了。
“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仅仅指的是收讫销售款项的时间,并非是要求发生应税行为过程中或完成后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无论是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还是会计核算要求,具备一定条件比如收入成本金额确定、风险转移等可以确认收入,满足条件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增值税销售额是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销项税额是发生应税行为按销售额确定的税额。应税行为不发生或未完成(除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收入不具备确认条件,无法确认销售额和销售税额,尚不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要求。
本文认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指的是应税行为完成并收讫款项两个条件同时具备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此类情况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基本要求和“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是一样的,都是基于发生应税行为即应税行为完成。
因此实际无法在次年1月即确认未来3年全部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即使租金或物业费未来3年的金额可以预测或确定,但不符合增值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确定要求。
“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指的是应税行为完成并在收讫款项前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这也符合“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的发票开具要求。
应税行为完成可以参考满足“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等要求确定,类似建筑服务等可以参考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案例中,应在逐月确认租金收入或物业费收入时确认增值税。可参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应税行为指的是开始还是已经完成,有争议怎么处理》相关内容。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规定是基本规定,存在建筑服务预收款(原规定)、租赁服务预收款时确认增值税的特殊要求,以及现实中普遍存在服务类预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实际情况。仍需关注《增值税法》后续文件对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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