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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增值税法发布,对诸多问题仍需后续细则、征管、优惠文件明确,本文仅是基于增值税法相关条款的初步看法和猜测。
增值税法相较营改增36号文以及征求意见稿等,删除了在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中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
增值税法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规定中未出现“无偿提供服务”内容,从增值税法精神,“凡未纳入者,皆非其所规制的对象”,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没有兜底条款,仅限于列举的三项应视同应税交易,其他未列举的不应视同应税交易,因此似乎可以得出“无偿提供服务”不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的结论,
但显然同样的,增值税法第六条不属于应税交易没有兜底条款,仅限于列举的四项不属于应税交易,其他未列举的均属于应税交易。“无偿提供服务”同样没有出现在第六条不属于应税交易规定中。
从增值税法条文推论,“无偿提供服务”不在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也不在视同应税交易范围,只能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同理,重组增值税以及其他不征增值税的情形,既不在第六条不属于应税交易规定列举中,也没有在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列举中,只能属于应税交易范围。
有些看法认为第五条视同应税交易仅限于列举范围,根据立法精神无法再扩充,却同时认为第六条不属于应税交易仅仅列举了部分情形,无法全部列举,可以根据情况扩充。
另外,“无偿提供服务”不作为视同应税交易的情况下,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列举情形,无需转出。此中也存在避税等漏洞问题,如何划分“无偿提供服务”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也不是那么容易。
在增值税法修改汇报中提到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授权性规定,调整或者明确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取消兜底不是漏底,因此本文认为,“无偿提供服务”等视同应税交易、重组增值税等不征增值税通过后续条例、细则等规定进行明确和延续的可能性很大,部分内容可能会调整为免征增值税范围。
增值税法征求意见中对进项税额定义为”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增值税税额,相信本意并非是判断哪些活动是与经营活动相关还是不相关,而是指归入”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如重组等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不是”与应税交易相关“的增值税税额,这些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金直接不能抵扣。征求意见此规定争议较大,增值税法中被取消。
相信后续的规定应会延续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无需转出。将部分项目调整为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可以适用进项转出规定。总分机构之间的服务不适用视同销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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