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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税收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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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33号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6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设立和实施的机制和制度。


虽《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 时间:2016-09-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将员工持股计划列举为股权激励方式之一,但目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文件中,股权激励仅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个人直接获得受雇企业股票情况,并不包括个人通过持股计划、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资管产品等间接获得股票的情形。


(1)增值税


从增值税的角度,设立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账户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权,虽具有一定的资管产品等的特点,但不属于财税〔2017〕56号应税资管计划正列举的范围,上市公司自行管理的,也不属于财税〔2017〕56号列举的资产管理人,员工持股计划不属于理财产品。


上市公司自行管理的情况下,公司不应就以员工持股计划资金运营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员工持股计划不是金融商品,员工转让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和取得持股计划收益分配不征收增值税。


持有并通过规定的资管产品、合伙企业等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的形式复杂多样,公司员工通过直接持有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的股份(份额)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为持股载体)的相应权益进行间接持股,简单认为员工持股计划按个人获得直接股份支付的限制性股票缴纳个人所得税显然是不符合实际的。


员工持股计划不一定具有股权激励。持股计划取得股票方式包括持股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大宗交易的折价交易(包括上市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出让方)、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存在市场价、折价、0元转让股票给员工持股计划各种情况。


(情形一)持股计划视为个人获得直接股份支付(穿透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话,如以解锁日收盘价为公平市场价格,即使员工以自己资金出资,员工持股计划二级市场购买,也会因解锁日收盘价大于登记日收盘价而会被征收股权激励所得个人所得税,从而将暂免征税(视为个人直接持股)的持股收益变成股权激励所得。


1、本文认为个人出资购买持股载体份额的,载体以市场价格或折价取得股票的,均应以载体本身为主体考虑税务处理,即按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的纳税人身份适用各自的税收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不穿透对员工个人适用股权激励所得。分配时按各载体(合伙企业、资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对投资人的分配进行税务处理。


1)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票的,虽实质是“受托持有股票”,且与资管产品有本质区别,但本文认为仍应按个人持有资管产品进行核算和个人所得税处理。员工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股票属于间接持股,不属于员工从受雇企业获得股票并直接持有。员工购买持股计划份额,员工持股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折价或0元取得股票,均不视为员工直接获得股权激励所得。


本文认为个人转让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取得员工持股计划分配所得应按持有资管计划征收个人所得税。虽目前资管计划、理财产品存在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但员工从员工持股计划取得的分配收益应由上市公司在分配的时候代扣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股权激励工资薪金所得扣缴,按股息红利所得、转让财产所得(扣除员工取得持股计划份额的成本)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持股计划不能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员工持股计划按资管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员工持股计划买卖股票、获得股息红利作为管理人上市公司不征税收入处理。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员工持股计划不需要考虑限售股等的税收,均为公开发行或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实务中,认为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进行税务处理,但本文认为,员工持股计划不是限制性股票,虽然有些时候在形式上很像是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比如存在类似的授予登记、分期解禁的过程,但员工持股计划不应按限制性股票进行税务处理。


前述情形(一)描述的情况,持股计划视为限制性股票会将暂免征税(视为个人直接持股)的持股收益变成股权激励所得,同样,持股计划作为资管产品进行税务处理的,会将个人直接买卖股票暂免征税变成持股计划分配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或转让持股计划份额的转让财产所得纳税,从而失去个人直接持股的优势。


2)通过合伙企业持有股票的,按持有合伙企业份额的政策执行,合伙企业折价或0元取得股票的,不视为员工直接获得股权激励所得,不应给与递延纳税政策。


3)通过员工持股计划资管产品的,按私募产品政策执行,折价或0元取得股票的,不视为员工直接获得股权激励所得,员工转让资管产品和取得资管产品的分配,按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2、个人未出资购买载体份额,由公司以奖金等资金划入载体或认购载体份额的,或将回购股票等以0元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过户给载体的,划入资金或股份明确划分到每个人作为股权奖励、奖金、工资的,并扣缴员工工资奖金个税(股票划入当天的收盘价,不作为股权激励所得),应同时作为员工取得份额的成本,上市公司作为工资薪金再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未划分作为工资奖金,不作为股权激励所得,上市公司作为赠送处理。员工最终在实际获得持股计划现金分配时,由上市公司(作为管理人)按股息红利所得和转让财产所得扣除员工取得持股计划份额的成本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以自有新增股份、库存股等无偿赠送或股权奖励给持股计划,不对回购价与行权价、回购价与市场价的差额确认所得,也不确认股权激励支出扣除,属于持股计划投资入股行为。上市公司无偿赠送资金给持股计划的作为赠送税务处理。员工持股计划在所得税处理上与资管产品一样,属于管理人上市公司不征税收入,对获得的无偿赠送股份、资金确认不征税收入。


非交易方式过户的以股票过户给员工当天的收盘价作为持股计划计算应税收益和分配的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不是合伙企业,不执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穿透纳税的政策。员工持股计划出售股票并向员工实际分配收益,以股票转让的对价扣除了交易费用、印花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费用、资管产品管理人的管理费用、托管费等后的净额为收入额,以实际分配给员工的金额为收入金额。


员工持股计划各形式均不适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递延纳税(个人直接获得股票)的规定。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的,部分案例中存在给予了递延纳税备案的情况。


3、员工持股计划(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计提的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成本费用不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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