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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差异,以及不公允增减资与公允价值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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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并没有单独列出投资应视同销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规定中则将投资行为列为视同销售行为。


通常适用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规定时,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税务处理,但两者之间的差异仍然是较为明显的。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虽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考虑,但被投资企业交换的是自身增发的股权,转出方对换出资产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和资产转让所得,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接收方(被投资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公允价值计入股本或资本公积,无需确认收入,不以所投资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所得或损失。被投资企业可能未支付等价的自身股权,或者股东不要求被投资企业支付等价的股权。


A企业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00万,净资产1亿元,市场评估价值约2亿元。B公司以一亿元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或债转股方式进行增资扩股,(1)全部计入A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亿元,相当于每注册资本1元的价格;(2)计入A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5000万,计入资本公积5000万,相当于每注册资本2元的价格;(3)计入A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2500万,计入资本公积7500万,相当于每注册资本4元的价格;(4)计入A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1元,其他全部计入资本公积,相当于每注册资本1亿元的价格;


市场化交易双方均应按资产或股权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存在100%控股、关联方股东控股情形下的不公允增减资行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性增减资行为(按每元注册资本增减资)。


对于此类投资入股增资扩股减资撤资的交易,属于股东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交易,对于被投资企业A企业来说,无论入股价格是否公允,计入实收资本1元还是1亿元,是1元/股,还是4元/股,1亿元/股,并无区别,均是按公允价值增加了A企业资产或减少了负债,全部计入了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被投资企业无需对接受投资和资本溢价折价确认收入或损失,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行为。但存在明显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行为,理应给与纳税调整的对待。实际存在以股权投资方式代替对个人劳务报仇的税收筹划案例中出现,比如某某的阴阳合同案例。


不同的入股价格、股权比例会产生新老股东的股东权益不同划分结果,但此类增减资交易未发生在新老股东之间,无相关规定要求就不公允增减资对新老股东双方征税,实际中也无法判断双方就此获得的所得或损失。


通常此类非公允增减资交易发生在非公开交易的非上市公司,新老股东通常为同一股东100%控股或关联方股东控股情形。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的情况下,财税〔2014〕116号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而不以取得的股权价值计价,可能也是因为存在股权价值难以确定,以及非公允增减资情况。


入股上市公司,因为取得的股票有公开市场价格,因此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如开盘价、收盘价、平均交易价格等作为参考确认公允价值,通常不会发生类似非上市公司的不公允增减资情况,但本文认为上市公司或退市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债转股应属于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情形,上市公司等以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转增送股也应属于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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