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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转股的债务重组损益的税务处理简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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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破产重整法》明确重整计划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因此退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主要涉及重整企业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利益分割。重整是一块蛋糕如何重新切割划分,多方之间利益存在博弈,重整企业大股东、中小股东、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利益需要兼顾,否则可能无法通过重整计划投票,也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破产重整中资本公积转增大致为,上市(或退市)公司(重整企业)以资本公积按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不向全体股东进行分配,股东无偿让渡获得的转股,通常以管理人代为持有(全部登记至公司管理人开立的**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转增股份的用途,1、作价变现清偿债务;2、将转增股份以一定价格用于向债权人抵债,即“债转股”;3、引入重整投资人,将转股以一定价格转让给重整投资人;4、用于收购资产。

 

破产重整中,重整企业需要本身具备重整价值,(1)重整企业虽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系,但资产有很大的价值,解除负债包袱,或许就可以获得新生创造更大价值;(2)重整企业自身没有任何有价值的资产,但作为上市公司或退市公司有着壳价值,因此有重整的价值。相比清算债权人、出资人愿意承担一定的损失进行债务重组或债转股,重整投资人愿意投入资产进行重整投资,重整后各方获得的价值可能比不重整或清算要更为有利。

 

破产重整中,债务人(重整企业)根据会计准则核算需要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包括(1)按现金清偿债权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留债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留债债务按照重整计划中规定的借款期限、利率及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在市场上拥有相似条款及条件的金融工具的收益率所确定的折现率计算债务的公允价值,并依据其与原留债债务账面价值的差异确认投资收益-债务重组收益。(2)按股票公允价值确认债转股的债务重组收益。

 

债转股的债务重组收益公允价值确认时点和如何确认实际中有着种种不一的做法,比如:

(1)(上市公司)重整收益的确认时点为破产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时点,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登记日收盘价为公允价值确认基数;

(2)(上市公司)根据用于抵债的股票转入管理人账户之日的股票价格确定公允价值;(也是股权登记日)

(3)(上市公司)按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

(4)(上市公司)转增股份登记日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

(5)(上市公司)债转股股票公允价值为调整后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如果根据规定无需调整除权参考价格,则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除息日前股票收盘价格一致。

(6)(上市公司)按战略投资者出资价格确认债转股的公允价值。

(7)(退市公司)评估公司对让渡日股东所让渡股份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采用市场法按上年末两网及退市公司公开市场的交易价格与净资产的平均比率综合确定。

 

会计核算中,债务重组收益只对普通债权的债转股确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普通债权债转股的,全额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低于市场价格或上述公允价值的不确认收益。

 

本文认为债务重组收益的税会存在明显差异。

 

(1)税会处理中,均需对现金清偿债权的差额确认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益;

 

(2)税务处理中,无需对留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3)普通债权的债转股中,债权人一定是有让步的。可以用现金清偿比例来考虑债权的豁免情况。

 

如,资本公积转增股用于重整投资人入股和普通债权债转股。重整投资人按1元每股投入1亿元获得重整后企业50%股权;普通债权可在如下方案中择一选择清偿:

1.通过资本公积转增形成的股份进行以股抵债,每100元分得约10股股份,以股抵债价格为10元/股,以股抵债部分的清偿率为100%;

2.按10%的清偿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现金清偿,剩余部分豁免清偿。

 

实际可以视为重整企业股权价值为2亿元,普通债权人选择债转股的清偿比例可以按选择现金清偿的比率确认。

 

重整中,没有重整企业债权人让步或豁免债务,重整投资人或许是不会以1亿元投资的,没有重整投资人的投资和后续投入,原出资人、债权人或许也不会同意让步的,财务投资人或许不会愿意以高于重整投资人的价格入股的。重组企业没有这些重整步骤,后续也许发行新股收购资产将会很困难。因此本文认为,重整企业向债权人、重组投资人发行股份的价格均不具有相互参考的公允价值。

 

本文认为,普通债权的债转股税务处理中,无论是重整企业的股东,还是普通债权人,债转股无需确认债务重组损益。原因是,1)股票公允价值难以确定;2)重整中的债转股属于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双方没有明确的债务豁免条款,而是通过债转股进行了债务100%清偿,无法因为公允价值计量延续未清偿的债务而可以继续追偿,债务债权灭失;3)税收处理不区分控股股东或是普通债权人,只有同样的纳税人身份,应具有相同的税务处理要求。

 

重整企业与债权人明确以双方约定价格或市场价格抵债的,如,按照重整受理日前后共10个股票交易日均价作为抵债股票价格,实施以股抵债进行清偿,应按约定价格确定抵债金额和确认债转股的股本数。

 

会计核算中,债权人依据会计政策对应收账款等债权计提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将应收账款(账面净额)减去收到的货币资金后的余额,确认为债转股的股权初始确认金额。税会差异需要注意纳税调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贷款类债权没有此要求。

 

重整债转股中,债务人通常会被认为应确认重组收益并纳税,而债权人可能无法证明存在债务重组损失,或因为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损益金额不同,而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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