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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转增股、送红股按股票面值(转赠额)计税,而不是按股票公开市场价格计税;股权激励等情况下需要按股票行权日收盘价(公开市场价格)计税,两者计税基础的确定有所区别。
以现金支付来代替或假设为上述的股票对价,则更容易理解。
如,A公司以未分配利润或资本公积1000万向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转增股本1000万或送股1000万,此类转增送股不是以股份为结算工具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转股送股是先以明确的金额(可以假设为先以现金支付1000万)对股东进行分配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同样的金额(假设为收到的现金分红1000万)按1元每股进行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不是以股份为结算工具向股东支付股息红利,因此应以股票面值(转增额)为计税基础。
股权激励等股份支付情况下,将以股份为结算工具转换为以现金结算,就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结果一样。此类股份支付在行权时,不能以等值于股票票面金额的现金向激励对象支付,(假设)应以行权时的市场价格的等值现金向激励对象支付,因此税收处理上应以股票公开市场价格为计税基础。
债转股中,债权本身就是货币形式的资产,双方约定以多少的债权转股,就清偿多少的债务,因为存在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因此需要根据双方约定和法院裁定情况判断,属于以自身股份进行结算抵债的,应明确股份的公允价值确定和清偿金额以及豁免金额;属于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的,应明确清偿金额和豁免金额,股权公允价值不作为抵债金额处理,股权公允价值与债权金额的差额不作为债务重组损益确认。(债务重组损失确认应遵守资产损失确认程序)
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中,无论是直接债转股,还是增资后再偿债,还是银行债权转让后再债转股,均为公允性增资,按被投资企业评估价值作为债转股价格。
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交易中的股权支付,应以股权公允价值来计量,不应以非公允增减资(形式性增减资)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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