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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财税[2009]59号“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规定中第一个“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表述比较奇怪。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的附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债务重组)》明确,“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
本文理解为债务重组所得应按年度归集,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所得应汇总计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不限于单次债务重组,不限于单个债权人。
年度“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可能会出现大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债务重组报告表没有类似股权收购等报告表中的“若一笔股权收购交易涉及两个以上股权转让方的,应自行增加行次填写。”可增加说明,从报表的设计似乎可以得出,债务重组不应是多个债权人,只能是一个债权人,涉及多个债权人的债务重组,应分别计算重组所得,各自判定50%的占比,不能并在一起计算。
但本文认为,59号规定债务重组应可以适用于同时包括多个债权人的情形,如经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重整的债务重组,涉及债权人众多,债务人应合并计算债务重组所得。
企业年内多次多项债务重组事项、多个债权人,同时还是不同时,年内先后发生,都可以汇总计算年内债务重组所得,并计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比例。
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针对的是在重组中存在重组所得的纳税人,因此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需要填写是纳税人的重组所得,债务重组中,获得债务重组所得的是债务人(只有一个),无需就每家债权人的损失增加行次填写数据,只需对债务重组中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所得汇总填写,无需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所得细分到各家债权人填写。
债转股的情况下,每个债权人可以分别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分别填表。
因此填写债务重组报告表时,无需对债权人加行填写。适用超50%政策的,重组中债权人无需填报,债务人汇总填写。适用债转股的,按每个债权人的数据单独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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