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7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原创 万伟华
(1)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
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原卫生部发布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同时废止。
根据14号令或45号令规定,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集中用餐是指学校通过食堂供餐或者外购食品(包括从供餐单位订餐)等形式,集中向学生和教职工提供食品的行为,(1)有条件的学校应当根据需要设置食堂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中用餐、食堂),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学校食堂供餐指的是学校自备食堂并通过学校自营、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为师生提供就餐服务;(2)外部供餐指的是不通过学校食堂加工,不提供就餐场所,向学校师生配送餐食、食品等,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集体用餐配送);(3)校园内以及周边餐饮店、食品经营者不属于学校食堂,须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经营者)。
本文认为,设置学校食堂自营或外包、委托等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外部订餐供餐单位、校内外其他食品经营者不属于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学校食堂。
学校食堂免征餐饮服务增值税,其他商品销售等不属于可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36号规定“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强调对在籍学生提供的服务,同时,36号文附件1规定: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包括“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的收入,包括师生、学校职工均可以免征或不征增值税,但不包括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入(如有,实际中并不一定分的开)。
通常采用学校自营直接对师生,或由委托经营单位直接对师生收取餐费,较少采用形式上的学校自营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同时餐饮制作和服务整体或部分外包给其他单位,此类形式下,学校食堂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应就提供的餐饮制作或劳务服务缴纳增值税。
(2)高校学生食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2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三、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高校学生食堂免征增值税政策,并非36号文规定的重申,而是相较学历教育免征范围的扩大,高校可以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将免征增值税的范围扩大到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学生、在籍或不在籍学生,其他可参考前述学历教育的学校食堂解读。
(3)学校食堂对外承包费收入
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的通知
(七)学校转让食堂承包费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不能享受应按什么品目缴纳增值税?
答: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品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发布 已废止)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的规定,学校食堂经营采用社会力量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对外承包并收取承包费的形式,实质是学校食堂将自身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的职责对外承包或委托,并非是不动产租赁,应按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经营权)缴纳增值税,实际中,有主管部门不认可仅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认为应区分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经营权等并分别适用税率。
承包费全额适用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学校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如适用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外出租或经营用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校内餐饮店、小卖部等其他经营资产对外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同样存在全额适用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或区分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经营权等并分别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不同看法,应注意其中存在的税务风险。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