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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析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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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现就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规定在农业农村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被赋予以字母“N”开头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登记赋码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将农村集体资产以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而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组、村、乡(镇)三级。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农经发〔2018〕4号》: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农经发〔2018〕4号》: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应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且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组、村、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可以分别称为经济合作社、经济联合社、经济联合总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总社。仅有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12月26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大量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支出,不同于一般经济组织,其成员按资产量化份额从集体获得的收益,也不同于一般投资所得,要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免征因权利人名称变更登记、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涉及的契税,免征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免收确权变更中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


2、经济合作社不同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全覆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社员是开放的,不局限于本村群众,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一个村党组织可以领办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变更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号公告仅限于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限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移”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税函发[1995]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土地增值税仅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对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征税。


(3)3号公告规定“转移、变更”,不等同于转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4)规定为“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未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转让、转移的土地增值税的处理仍需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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