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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资产的入账价值规定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在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涉及个人财产原值的规定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由“实际支付”到购买价款,个人股权的“实际支付的价款”,个人所得税法的“买入价”,“实际支付”可能源自会计准则的行文,有其历史原因。
本文认为,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或原值等规定中的“实际支付”应按实际应支付的购买价款理解,而不是要求必须将资金实际支付到对方账户才能计入计税基础或原值或才能扣除。
2020.05.28 YH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对YH新能源100%股权的非同一控制下收购,收购总价款为51,500.00万元(计入长期股权投资-YH新能源公司51,500.00万元);根据《购买资产协议》,50%股权转让款在收购时支付,剩余50%股权转让款按进度支付,故于2019年末形成(其他应付款)应付股权转让款25,750.00万元。
对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来说,上述案例中转让方的股权转让收入均应按收购总价款为51,500.00万元一次性确认收入,受让方股权计税基础或财产原值均应按收购总价款为51,500.00万元确认,而不应按“实际付款”的25,750.00万元确定。受让方将股权再转让时,无论是否支付了之前受让股权的全部的股权转让款,均应按计税基础或财产原值51,500.00万元结转扣除。
某稽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合伙企业将持有的股权(原值2550万元)以15810万元的价格转让,并收到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合伙企业投资者未依法申报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853972.5元[收款总额79050000-成本25500000=利润53550000(元)、(利润53550000×投资占比52.7%-24500)×35%-14750=9853972.5(元)(投资者在合伙企业中的投资占比为52.7%)],处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9853972.5元。
本案例应以合同约定价格15810万元为股权转让价格确认收入,对最终未能收取的应收股权转让款计入财产损失或确认为对赌补偿支出。本案例实际以收取的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为收入,扣除了全部的股权成本原值2550万元,计算所得。合同剩余款项因未达协议支付条件未执行,实质相当于根据对赌协议调整了股权转让价格。对于股权受让方来说,虽只支付了第一期款项7905万元,仍应按合同总价款15810万元确认计税基础,并对尚未支付且仍需支付的款项,在无法或不需支付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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