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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就是以这些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或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重组改制以及其他类似的投资(包括股权换股权)。
股权换股权可能的情况包括:
1、被投资企业以自身股份增发,取得个人所持有的股权;
2、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换个人所持有的股权,实现个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被投资企业持有原个人持有的股权;
3、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交换个人持有的股权,实现个人持有原被投资企业持有的股权,被投资企业持有原个人持有的股权。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典型事例是以股权换股权(股权置换)、以债权换债权等,其所得是对方等价的资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0〕25号》: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包括股权换股权,但不包括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股权置换合同和股权转让合同最大的一个区别在于衡量一方股权的对价是另一方的股权还是特定的金钱价款。在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股权置换协议,在内容上也是按照股权置换进行约定。但是结合后续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及实际履行行为,双方已经将一方股权与另一方股权的一一对应关系进行了分割。衡量一方股权对价的方式已经从另一方股权变成了特定的金钱价款。因而双方最终的法律关系也从股权置换合同关系变成了股权转让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性所说的股权置换(以股权换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均应属于公司法的投资出资范围,即新设公司的出资、公司增资的出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明确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因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规定中的股权置换(股权换股权)就是个人以持有的股权置换被投资企业自身增发股权。财税〔2015〕41号规定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收入,41号文件规定的股权置换指第一种情况,不包括第二种情况、第三种情况。
《购买资产协议》,约定:甲方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交易对方个人持有的A公司合计100%的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完成后,A公司将成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资产购买协议》系“股权置换”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法仅需所得人即个人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
2018年6月5日,原地税第三稽查局作出3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根据下列违法事实确定石**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石**于2014年1月10日与KM木业(后更名为DLTS)签订重组协议,约定石**以持有的TS互动的股份与DLTS(增发股份)进行股份置换,并成为DLTS股东。根据税收政策,上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的行为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XXXXXXXXX.XX元。2015年4月27日,石**以每股90元价格卖出非限售股票631800股,成交金额XXXXXXXX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当优先缴纳个人所得税,该次检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XXXXXXXX元。
个人以非货币型资产投资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限售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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