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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料
海康威视的子公司海康机器人、萤石网络的员工参加了海康威视“2016年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及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构成股份支付。
(1)两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包括海康威视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基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骨干员工。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根据授予日股票价格及限制性股票的锁定期成本确定,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根据各解锁期的业绩条件估计确定。公司的母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股份支付交易,公司没有结算义务,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公司员工参加海康威视员工激励计划获得的海康威视权益工具)。
(2)海康威视跟投计划的参与对象为符合《跟投管理办法》规定的海康威视及全资子公司、创新业务子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员工。海康威视跟投计划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主要为以收益法评估确定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股权价值,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根据各解锁期的业绩条件估计确定。在确定股份支付费用金额时,管理层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估计关键参数(包括所投资的创新业务子公司的预测期收入增长率、毛利率、折现率等)以及结合历史离职率等信息估计可达到行权条件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子公司海康机器人、萤石网络已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确认了因海康威视跟投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并计入子公司资本公积。
(3)子公司海康机器人、萤石网络的股份支付费用按照授予对象的所属部门及职能分别计入子公司海康机器人、萤石网络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及营业成本。
(4)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杭州海康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2022 年 1-9 月研发费用金额增加,但相关加计扣除金额出现减少主要是股份支付费用的账面确认与税务上加计扣除的金额和时点均不一致所导致。
报告期内,公司股份支付费用来源于控股股东海康威视发起的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及海康威视创新业务跟投计划(以下简称“跟投计划”),公司作为海康威视的子公司参与限制性股票和跟投计划。2021年度和2022年1-9月,公司因限制性股票及跟投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部分归属于研发费用。
子公司的跟投计划股权激励通过跟投平台实施,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第18号公告”)所规定的股权激励,因此相关股份支付费用不允许税前列支,亦不允许加计扣除。
针对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根据第18号公告等相关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等待期内会计上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格与入股价格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亦不允许加计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入股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对于归属为研发人员的部分准予加计扣除。综上,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账面确认与税务上加计扣除的金额和时点均不一致。于2021年度,限制性股票的2016股权激励第三批次和2018股权激励第一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于2022年1-9月,仅2018股权激励第二批次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由于2021年行权日海康威视股价较高、可行权的份额较多,以及2016股权激励第三批次的授予价格较低,2021年允许加计扣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远高于2022年1-9月允许加计扣除的股份支付费用金额。每年公司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聘请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对当年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出具专项鉴证报告,确认研发费用归属项目及核算准确性。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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