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涉及补价、多项资产、损失冲抵所得的分期纳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4-01-22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原创 万伟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存在现金补价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可以比照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公式按公允价值比例划分可分期纳税的所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以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以及现金1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100万股份。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应获得的股权比例,按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举例,以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900万股份,支付现金100万。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补价作为获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的所得,按股权公允价值和现金补价的相对比例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现金补价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不可以适用分期纳税。


如果全部视为可以分期确认的所得,将会存在恶意策划的问题,比如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0万股份,补价现金990万,显然现金补价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符合文件分期递延纳税的精神。


举例,以总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900万股份,以及支付多项非货币性资产100万。


将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合计)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划分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的所得,按股权公允价值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合计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合计公允价值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不可以适用分期纳税。


多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确认所得的时候,应以单项资产的损失冲抵其他单项资产的所得后的余额为可分期应税所得。


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以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A,计税基础200万,和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B,计税基础1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2000万股份。


应以资产A确认的所得800万减去资产B损失500万的余额300万为可分期纳税所得。


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以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A,计税基础200万,和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B,计税基础1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400万股份,其他非货币性资产600万。


资产所得为资产A(1000万-200万)+资产B(1000万-1500万)=300万

可分期所得为300万*(1400/2000)=21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计为资产损失的,不能分期5年确认损失。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