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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存在现金补价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可以比照财税[2009]59号规定的公式按公允价值比例划分可分期纳税的所得: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举例,以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以及现金1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100万股份。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计量,计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应获得的股权比例,按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
举例,以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900万股份,支付现金100万。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补价作为获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的所得,按股权公允价值和现金补价的相对比例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现金补价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不可以适用分期纳税。
如果全部视为可以分期确认的所得,将会存在恶意策划的问题,比如1000万公允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0万股份,补价现金990万,显然现金补价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不符合文件分期递延纳税的精神。
举例,以总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多项非货币性资产,计税基础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900万股份,以及支付多项非货币性资产100万。
将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合计)按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划分为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资产计税基础的所得,按股权公允价值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合计公允价值的相对比例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并适用分期纳税政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合计公允价值对应的非货币性资产所得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不可以适用分期纳税。
多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确认所得的时候,应以单项资产的损失冲抵其他单项资产的所得后的余额为可分期应税所得。
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以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A,计税基础200万,和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B,计税基础1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2000万股份。
应以资产A确认的所得800万减去资产B损失500万的余额300万为可分期纳税所得。
如,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以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A,计税基础200万,和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的资产B,计税基础1500万,对A公司投资,A公司增发1400万股份,其他非货币性资产600万。
资产所得为资产A(1000万-200万)+资产B(1000万-1500万)=300万
可分期所得为300万*(1400/2000)=210万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合计为资产损失的,不能分期5年确认损失。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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