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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H公司 *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19年9月10日)
2017年7月18日,M公司在《现代快报》刊登注销公告。
2017年8月30日,M公司与H公司(为H公司100%控股母公司)签署《资产划转协议》,约定将M公司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土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无偿划转给H公司。
2017年11月1日,H公司办理完毕上述受让不动产权证书的变更手续。
2017年12月27日,M公司清算组出具清算报告,确认M公司具体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为:库存资产0元;收回债权0万元;偿还债务0万元;剩余净资产0元;剩余净资产0元,无可以分配的资产。
2017年12月27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10270272)公司注销[2017]第12270007号),核准M公司注销。
M公司上述处置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系M公司清算组于清算期间根据股东决定将其财产向股东无偿转让的行为,不属于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动,亦不属于将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的行为,不违反《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2013年修订)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①M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A.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本次资产划转后,不改变被划资产原有的经营活动,M公司及H公司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损益,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的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并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因此本次无偿划转,M公司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B.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规定,本次M公司将相关土地及房屋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H公司,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本次无偿划转不涉及增值税,M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
C.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自2011年1月8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鉴于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系按照土地账面价值确定,无增值额,且M公司没有取得收入,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转让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D.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的相关规定,就M公司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给发行人,M公司需缴纳印花税。根据M公司提供的《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M公司已缴纳完毕该等印花税,共计5,183.4元。
②H公司就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可能涉及需要缴纳的税款
A.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六条“资产划转”的规定,因M公司与发行人关于土地、房屋的无偿划转发生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因此其性质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可以按照上述法规可以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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