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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元采购,视同销售是100*13%?101÷(1+13%)*13%?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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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问题内容:我公司(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3%)采购商品赠送客户。采购商品取得的发票注明:未税金额100元,税额1元,合计付款101元。针对此商品,做视同销售的时候,确认销项税的时候:是用100*13%,还是用101÷(1+13%)*13%?

答复机构:大连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3-11-17

大连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因此,如您描述的情况,合计付款101元(价税合计金额),则销售额=101÷(1+13%)。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大连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细细思量,以上的答复不咬教条,值得称赞。


有认为以上答复是根据增值税视同销售规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确定,采购含税价格101元,因此平均销售价格101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视同销售的价格不是采购价格,是商品近期的销售价格。规定明确的是“最近时期”,如果采购时间较早,也应采用近期的商品销售价格,不应以早期的“采购价格”。


增值税相关规定中的销售额、销售价格等均为不含税价格,“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中的销售价格均指的是不含税价格。


因为商品销售价格不好取得,也有看法认为,需要根据近期采购是否抵扣了进项来判断“采购价格”来作为销售价格,101元采购取得专票抵扣了1元进项,则应按100元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不含税),如101元采购取得普票未抵扣进项,则应按101元作为视同销售价格(不含税)。


上述解答未教条式的引用政策,而是直接采用了近期的含税采购价格(含税)101元作为了近期商品的销售价格(含税),并做价税分离确定不含税销售额。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计算赠品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为含税价格。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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