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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称为“基金”,“整体核算”称为“创投企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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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万伟华


在之前的文章说过,理解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可能需要脱离现有的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制框架。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指的都是同一类创业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最大的困惑就是,税收文件为什么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称为“基金”,“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称为“创投企业”。

 

本文认为简单来说就是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在税收处理上视为个人投资人投资一只“基金”,而不是按投资合伙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仍作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进行税务处理。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基金”税收处理,没有采用公募基金二次计税方式(基金层获得收益如何纳税、投资人从基金获得分配如何纳税,参看契约型公募、私募资管产品应以管理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作为不征税收入),仍采用了“经营所得”一次计税的纳税思路,与其说视为合伙人穿透合伙企业持有股权并获得股权转让所得,不如说是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基金”层面计算企业整体的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以及股息红利所得,并分配给个人投资人(合伙人)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个人投资人并未获得“所得”,只有在实际获得分配才获得“所得”。

 

企业整体的全年“股权转让所得”与“经营所得”一样,需要按企业整体按全年计算,并分配给年底在册合伙人纳税,而个人合伙人获得实际的分配所得应扣除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因此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与“经营所得”一样,存在分配给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与合伙人获得实际分配的“所得”不一致的问题。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后,个人合伙人无法再申报“经营所得”。在“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下,不视为个人合伙人投资合伙企业进行税务处理,因此不会有经营所得。

 

税收规定未明确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之外取得的其他所得如何纳税。本文认为,或应考虑其他所得扣除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后确认年度所得,按分配比例分配后,由个人合伙人按“股息红利所得”纳税,亏损不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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