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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产品(包括公募基金、私募契约型基金、理财产品、资管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信托产品等)的交易行为是企业所得税应税行为,如何确定纳税人比较争议。
财税〔2008〕136号、财税〔2018〕94号、财税〔2018〕95号等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的规定中对此比较明确,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管理的社保基金或养老基金取得归属于社保基金或养老基金的各项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在之前的财税〔2002〕75号规定中,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各项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类规定中,可以看出基金的交易行为是应税行为,应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早期给予免税规定,现在按不征税收入处理。
与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是相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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