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合伙企业(经营所得)税收逻辑:合伙人退伙视为从年初(1月1日)就退伙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10-29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130万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原创 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合伙人退伙取得分配财产与公司制企业回购投资者的股权并注销一样,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确认所得。

 

合伙人退伙税收处理上应视为合伙人从年初(1月1日)就退伙,剩余合伙人(年底在册合伙人)从年初(1月1日)即持有合伙企业100%财产份额。新合伙人入伙,税务处理上同样视为从年初(1月1日)即为合伙人。

 

案例1,合伙人ABC以3000万设立合伙企业,第一年盈利2000万,已由各合伙人纳税,第二年上半年盈利1000万,年中C退伙,取得退伙财产2000万;下半年亏损1000万,年底资产3000万。

 

案例2,合伙人ABC以3000万设立合伙企业,第一年盈利2000万,已由各合伙人纳税,第二年上半年盈利1000万,年中C退伙,取得退伙财产2000万;下半年盈利1000万,年底资产5000万。

 

案例3,合伙人ABC以3000万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用3000万投资股票,第二年年中C退伙时股票市值6000万,卖出价值2000万向C分配退伙财产2000万;下半年卖出剩余股票亏损1000万,年底资产1000万。

 

案例4,合伙人ABC以3000万设立合伙企业,3000万投资股票,第二年年中C退伙时股票市值6000万,向C分配价值2000万的股票(非交易过户)作为退伙财产;下半年卖出剩余股票亏损1000万,年底资产1000万。

 

经营所得应按合伙企业全年收入成本费用等按年度确认经营所得,合伙企业有所得,则合伙人有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没有所得或亏损,则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为零,不可能出现合伙企业没有所得,合伙人有所得需按经营所得纳税的情况,也不可能出现合伙企业有所得,全体合伙人没有所得无需纳税的情况。不会出现全体合伙人确认的所得大于或小于合伙企业整体确认所得的情况。

 

案例中合伙企业作为整体,全年经营所得为零或亏损,合伙人按“先分后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全年有经营所得,应全部分配给年底在册合伙人按经营所得纳税。

 

合伙企业为合伙人退伙而出售资产产生的经营所得,以及向退伙合伙人实物分配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扣除资产计税基础的经营所得,均应并入合伙企业全年经营所得,由年终在册的合伙人分配后缴纳经营所得税收。

 

退伙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退伙分配财产中,应先扣除留存利润,属于已税利润分配实现的所得。剩余资产减除留存利润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需要注意的是退伙合伙人扣除已分已税的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会计核算和实际分配均应同步进行分配,即以前年度留存利润中归属于退伙合伙人的部分应在退伙时进行实际分配。其他合伙人不可以就此重复获得实际分配且不纳税。退伙时如不同时实际分配,则不能扣除以前年度留存利润,应由其他合伙人扣除或获得分配不再纳税。

 

合伙企业当年有利润同样可以用于分配,上半年盈利即可以向合伙人实际分配。原合伙人(退伙合伙人)退伙时,本年度从企业获得的实际分配(扣除以前年度留存利润,指当年经营所得当年实际分配)及从企业取得的退伙财产均视为财产转让所得。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