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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中规定:
1、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资产时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应理解为原始权益人按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并结转资产计税基础,在应纳税所得额中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也不再在以后年度确认基础设施资产转让所得,以“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的方式,将所得转变转移为将来的股权转让所得,实现递延纳税。
按基础设施资产公允价值确认的转让收入计入确认当年度的收入总额。
2、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同样应理解原始权益人为按项目公司股权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结转股权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和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转让时,将对应的所得再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分期确认递延纳税是一样的处理方式。
“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是申报形成应纳税额后的延期缴纳税款。
转让项目公司股权收入计入转让当年度的收入总额,后期所得缴税时不再计入收入总额。
“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也可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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