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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企业、最终控股企业,母公司、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股权支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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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刷一下包含“控股企业”、“股权支付”的相关规定:


一、控股企业


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的境外各级子公司(统称“境外公司”)均为两公司的控股企业


2、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实收资本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4、早期多份关于各集团合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集团公司*以及*家全资控股企业


5、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


6、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7、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计算应扣缴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不再受上市公司控股企业层级限制。


8、对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增其国家资本金。


9、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各业务单位以及全资、控股企业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


10、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11、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859号文件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范围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其中国有控股是指国有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12、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13、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14、<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支付是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二、最终控股企业


1、《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名称应当与控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一致。控股企业可以在其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三、股权支付


1、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2、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3、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4、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为其所购买股权在原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特殊目的公司为实现在境外上市,其股东以其所持公司股权,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的股份的,适用本节规定。(股东的股权,指的是股东持有的境内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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