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样的表述,不一样的意思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3-09-18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编辑整理:万伟华 编者单位: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企业所得税多条规定中涉及到“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同的条款规定的意思并不一样。

 

1、不征税收入(财政性资金)

 

(财税〔2007〕16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先征后退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煤层气技术的研究和扩大再生产,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38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核力发电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款,专项用于还本付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表述为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属于历史原因,后期的表述为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以上均应按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不征税收入(管理人运用基金投资收入)

 

(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136号)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在财税〔2002〕75号中表述为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8〕95号)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财税〔2018〕94号)对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综合上述规定,基金等契约型资管产品产生收入的纳税人为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的不征税收入处理。

 

3、免税收入

 

(财税〔2008〕1号)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表述为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属于历史原因,后期的表述为免税收入。可见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6〕5号)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在对信托项目收益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机构投资者从信托项目分配获得的收益,应当在机构投资者环节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税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视为免税收入。信托环节免税,投资者应税。信托环节应税(管理人为纳税人缴纳),投资者免税。

 

4、免税所得

 

(财税〔2018〕21号)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经纪机构),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不含实物交割所得),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应税范围。

 

5、不构成应税交易行为

 

(财税〔2016〕100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代收代付性质,不属于应税收入。

 

(财税〔2008〕1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募证券基金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同时基金产生的收入以管理人为纳税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14〕109号)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资〔2019〕49号)国有股权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划入方取得已划入股权的企业所得税计税基础以划入股权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资产重组交易双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上述重组中资产转移不视为应税行为,为递延纳税,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不结转计税基础,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按资产原计税基础确定。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