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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编者单位: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相比,并无实质差异,更为明确了一些内容。
1、按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明确了这一点,避免取得增值税发票是按票面进行抵扣,还是扣除作价的争议,同时金融机构不得又抵扣进项,又同时扣除作价作为销售额。
出售取得的抵债资产无法取得发票的,应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凭证。这一点需与主管税务部门沟通。以销售全额做收入,以抵债作价为成本,不应差额确认收入。
2、其中金融机构对外处置不动产,抵债不动产的作价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差额部份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因此,规定明确对金融机构免征印花税,其他当事方应征收印花税。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金融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限定范围比较明确,不包括列明范围之外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
5、“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尚未见到有地方性政策对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具体适用需与地方主管税务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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