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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编辑:万伟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转股为什么应税
股东1000万入股,100万计入注册资本,900万计入资本公积,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隔离,入股后1000万属于公司财产,不再是股东财产。
注册资本与股份公司股份一样,公司发行了100万股,每股1元,股东以10元每股或每1元注册资本入股,也就是股东以10元每股或每1元注册资本的对价认购了公司发行的股份(注册资本)。
股东对股权计税基础是1000万,但以认缴出资100万为限承担责任,而不是1000万。
8、资本公积转股按股息红利纳税
在资本公积转股的税务处理中,企业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均视为盈余积累,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均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
9、合伙企业作为股东,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的分红收入,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合伙人的税务处理不同:
(1)应单独作为个人合伙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同时增加个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长投的计税基础;
(2)合伙企业应将取得的股息红利分配所得并入经营所得,再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法人合伙人不能享受股息红利免税政策,并同时增加法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份额、合伙企业对被投资企业长投的计税基础。
(3)现有资本公积转股政策针对“个人股东”“投资方企业”,对合伙企业股东不适用包括“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其他资本公积转股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规定的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等税收政策。
4、对公募基金股东转股、送股税务处理
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取得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送转股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与个人股东税务处理一致(包括股息差别化、限售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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